这两种市民社会观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异,但在我看来,其基本取向却是相同的,即它们都立基于原有的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寻求社会透过民主参与、社会运动、自治结社以及舆论影响而对国家政治决策进行参与和影响,而正是这些取向决定了东欧论者将civil society译成“公民社会”,也决定了台湾论者依据其可获致的传统资源将civil society 译成“民间社会”。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见,对于civil society的不同翻译,表明了此一术语使用者对其已然潜在地注入了主体性的倾向,也明确标示出使用者的取向;就知识论的角度言,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情形。一方面,坦率而言,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展开,也无疑是全球市民社会复兴的一部分,基本上也是在查尔斯·泰勒所言的黑格尔式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的框架下展开的,然而另一方面,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又可以说,是对洛克式传统中“外于国家”的市民社会观的修正和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经由对自己所置身于其间的中国现代化发展现实的体认而形成的一种强烈的本土关怀及对西方种种市民社会理论的分析和批判,所以中国论者并没有依循上述东欧或台湾论者的“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理路〔38〕,而将civil society 转译成了“市民社会”。但是,与洛克式“外在于国家”的市民社会观又有不同,中国论者的市民社会观不仅仅只是对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结构的主张,更是在可欲可行的基础上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39〕。这一点将在下文讨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关于中国市民社会道路选择以及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型构方面的问题时得到充分阐述。
尽管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实际上是在与国家相关的架构下展开的,但中国论者还是根据他们的视角提出了他们对市民社会的理解;然而,经过我对中国论者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解的分梳与研究,发现要准确地给出他们的市民社会概念是极为困难的,部分原因当然在于这项研究还在初始阶段,另一部分原因是当下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早期论者的观点展开的〔40〕;据此,我以为应当从把握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研究特点来展开这方面的论述,而这一方面的最凸显的特点,一如上述,无疑与中国现代化进程正在展开这一特点以及与此一概念的“舶来”特性紧密相关,前者意味着实践层面的建构,后者标示出某种目的性的示范。正是在这两个特性的笼罩下,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亦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形成他们的市民社会观的:一个方面是将市民社会作为现实层面的对象加以建构,这在具体研究之中就表现为必须将西方市民社会观所内含的从西方社会发展中抽象出来的种种结果性要素视作参照而对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新出现的体制外因素、空间及机制所进行经验性分梳,以及对新生体制外的社会要素与日渐变革的体制内或国家要素之间所形成的互动关系展开规范性的思考和批判;这一方面的种种观点可以概括为(1)市民社会既是以市场经济甚或私有产权〔41〕为基础的,也是以社会资源流动与社会分化为基础的〔42〕,立基于其上的便是市民社会的私域;(2)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既不是传统的血缘亲情关系,也不是垂直指令性的关系,而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治的契约性关系;(3)市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4)市民社会内部的活动和管理具有高度但却相对的自治性质,而这种高度性说明了市民社会的成熟程度,相对性则表明国家对其不自足的一面进行干预、协调的必要性;(5)市民社会奉行自治原则,个人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以尊重个人的选择自由并辅以相应的责任为基础;(6)市民社会通过公共传媒表达其意见和在公共空间交换意见,并据此以及通过社会运动来参与和影响国家的活动和政策形成过程,这种在国家政治安排以外的空间就是市民社会的公域〔43〕;(7)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进程〔44〕,等等;与此同时,这些关于市民社会的认识起到了一种社会动员、批判现实及精神整合的作用。可以说,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正是用这些要素对照现实,为社会的发展设定道路〔45〕。
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则是作为认识及解释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分析框架或解释模式而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加以采用的,这在具体的研究中便表现为对知识脉络中业已存在的忽略社会面相或无视自下而上的动力的各种分析架构的研究和批判,结果表现为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认识的视角转换。一如上述,这方面的努力表现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从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互动角度提出并认识中国现代化的种种问题〔46〕。
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市民社会”概念的援用,直接引发了知识界对此一概念本身效度的讨论,尤其是对此一概念能否适用于中国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大概有如下几种:(1)认为借用西方概念分析文化背景不同的中国社会会产生许多问题,应谨慎且切忌套用,甚至可以采用其他概念来分析现代化中的社会而不必采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47〕;(2) 认为“市民社会”概念不仅在不同的语言中、而且在不同的学科和学者中有不同的含义,因此很难说这样的概念在学术上有什么价值〔48〕;(3)认为许多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已经在现实中不存在它们的对应物,所以“市民社会”概念是否具有描述能力便成为疑问,这也是汉纳·阿伦特(Hannah Arent)、福科(Michel Foucault)和卢曼(Niklas Luhmann)等人在不同程度上放弃使用“市民社会”概念的重要原因〔49〕。
然而,对于上述疑问,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则做出了自己的回应。他们认为,首先,一如民主、自由、人权、宪政等概念,“市民社会”概念虽然产生于西方社会的经验及知识传统,却具有超地域、跨文化的普遍意义和价值,能为我们所用、也应该采用,尽管这种援用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50〕;至于“市民社会”概念能否确当地适用于中国,则完全取决于具体运用此一概念研究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人的具体研究的效度〔51〕;其次,市民社会论者认为,虽然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纷繁,但是那种认为一个概念只有在获得了精确而一致的定义之后才可运用的观点,即使在科学哲学和自然科学中也是一个过高的要求;不同学科、不同学者所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尽管难以化约、概括,却具有维特根斯坦所谓的“家族相似”特性,因而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在不同方面进行讨论和交流〔52〕;最后,一些市民社会论者认为,作为一个事实概念,“市民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于当代已经基本失效,但我们必须把对一个概念的经验-理论的运用与规范-实践的运用区别开来,或者说,把作为事实概念的“市民社会”与作为价值概念的“市民社会”区别开来,这样,作为一个价值概念,“市民社会”就可以用来对现存社会进行批判、对未来社会进行筹划〔53〕。2.市民社会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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