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使陪审团审判更加准确,波斯纳法官归纳了一些改革措施,如恢复民事陪审团到传统的12人规模,以获得更加多样性的经验、运用康多卡陪审制定理、在社区中抽取更大的样本以降低结果偏差;在非常复杂的诉讼中,要求陪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资格;通过允许陪审员从事记录、向律师、证人以及法官提问、每天阅读法庭笔录副本、传唤证人等行为,而鼓励他们在证据搜寻过程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在开庭审理前、审理时以及审判终结之时,就法律问题向陪审员作出指示;向陪审员解释基本的证据规则;对陪审团的指示尽量避免法律专门术语;改变证据规则;尽可能缩短审判期间等。
最后,借用罗杰•帕克教授评论《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中的话作为本文结束语:“要对波斯纳法官的著作作出恰如其分的评论,本人几乎无法做到,在此只是希望引导读者对波斯纳的分析及方法论有所认识。读波斯纳的书,总是令人倍感渺小,更不用说评论了。波斯纳,一名胜任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一位令人敬慕、博学多产的法学家。”
【注释】 *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100084)。 Richard A. Posner, An Economic Approach to the Law of Evidence, 51 Stan. L. Rev. 1477 (1999).中译本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徐昕、徐昀译。本文凡引用该书,皆在后注明中文版页码。 Roger Park on Judge Posner''s An Economic Approach to the Law of Evidence ,see http://www.law.umich.edu/thayer/parkposn.htm。 参见B·J·夏皮罗(B. J. Shapiro):《英国十七世纪的盖然性和确定性理论:自然科学、宗教、历史、法律以及文学之间关系之研究》(Probability and Certainty in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Natural Science, Religion, History, Law, and Literature),1983年版,第178-182、187页。转引自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265、273。 理查德·A·波斯纳:前引书,页261-262。 参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页652。 L·杰诺森·柯恩:《刑事证明中证明力的作用》(The Role of Evidential Weight in Criminal Proof),载彼特·第勒斯、埃里克·D·格林主编:《证据法中的盖然性和推定:贝叶斯主义的运用及其局限》,Kluwer 学术出版社,1988年,页113。 参见张卫平:《证明责任论:世纪之猜想––––<证明责任论>代译序》,载]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这一规则实质上运用了边沁的方法论。边沁认为,不应有证据规则,但在特定案件中,应允许法官基于“繁琐、昂贵以及迟延”之理由,而排除特定证据。参见杰米里·边沁:《司法证据的基本原理》,载J·S·米勒主编书第1卷,伦敦:Hunt & Clarke出版社,1827年,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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