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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分 权—— 一、民主合法性(杜钢建、彭亚楠合译)

  议会制国家也曾出现过强势领导,撒切尔首相和科尔总理就是当代的例子。但对总统制来说,强势领导凌驾于普通政治纷扰之上却不是偶然的,相反,这是一个规律,总统制提供了一个平台,使得个人领袖总是能够在高于凡人的政治水平之上飞扬跋扈。这真的健康吗?[61]
  有启迪作用的是,总统制宪政体制表达了对这一点的怀疑。在费尽心机创建了一个至高无上的领袖之后,宪法却经常限制总统的任期不得超过一届或两届。[62] 道理很简单——权力的确导致腐败,特别是在这样一个高不可攀的职位上。
  但在议会制中盛行的相反制度却使我们质疑这一前提。议会制政体从未觉得有必要限制总理的任期,象撒切尔首相和科尔总理的在位时间都远远超过了阿根廷、巴西、墨西哥或美国允许的总统任期。[63] 对于分权的天真支持者来说,这显得很不可思议。毕竟,如果集中的立法权力是如此危险,那么英国和德国才是最需要限制任期的国家。
  当考虑到政党对议会领导的限制是多么的强有力时,我们就会发现这一担心是多余的。总理权力尽管在表面上不受制约,但却受到来自本党后座议员和联合政府其他党派领袖的持续公民投票(plebiscite)的考验。不管科尔和撒切尔显得多么强有力,都绝不会逃过同僚们的裁决——当选民要求变革时,他们将毫不犹豫地削弱或推翻内阁首脑。因为总理的卓越地位是在其同僚的忍耐下获得的,这和总统根据宪法保证所获得的统治权相比要脆弱得多。
  总统制个人崇拜的结果势必将不利于对效率的追求。一方面,选民无法将已失去民心的总统赶下台;另一方面,他们又不能重新选举在十年乃至更长时间里保持持久声望的难得领袖。这实在是自寻烦恼的做法。
  但我自己更关注的是,人格化的总统职位是如何毁灭民主理想的基石的。不管是采取了对沃伦?哈丁(Warren Harding)或克林顿小过失的窥知癖(obsessive fixation)的形式,还是采取了对富兰克林·罗斯福或里根这样的英雄顶礼膜拜的形式,总之,这些对总统的个人崇拜都与共和自治的成果不相容。尤其令人尴尬的是,宪法竟然请求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如此信任一个人的个人品格和理想。宪政更好的方式是鼓励公民从事原则政治(politics of principle):即争论在现有的政党之中,哪一个最好地表达了他们的集体理想,并努力完善这些理想以适应时代的变化,以及在没有单一政党获得多数支持时组建明智的联合政府。
  不容否认,这一结果可能是令人沮丧的。内阁政府会退化成为一个狭窄的党派圈子,仅仅对分配部长席位和服务于派系支持者感兴趣。对政党纲领无休止的争论可能只是为了掩盖对派系利益和个人好处的追逐。这个残酷的前景可能导致一些人把独立的总统看作是一个可接受的代价,以把精力和先见之明带到现代政治的铁笼之中。[64]
  但对我来说,这个悲观的可能性发出了一个不同的信息。没有哪种形式的政府可以排除对公众热情的需要——这自然会有其缺点和优点。问题在于,在权力更迭时,大众应在多大程度上侧重于总统候选人的超凡魅力,又在多大程度上侧重于构建一个能够组成良好政府的原则政党。议会制政府的伟大美德在于,它激励其领导人,以及伙伴,朝后一种方向推动。
  在一个由倾向于个人崇拜的媒体控制的大众世界中,这一点看起来尤其重要。比起枯燥地讨论政治原则来,政治领袖的戏剧性画面能造成更好的电视效果。因此,甚至在议会制国家中的竞选也逐渐以牺牲政党原则为代价强调领导的个人魅力。[65] 尽管如此,议会制的本质结构仍削弱了这个趋势,而美国模式则强化了它。
  (二)、有限议会制
  温和地说,分权政府看起来并不很吸引人。不仅由于它被(不必要的)统治力危机所损害,而且即使在行使全权时期也充满了危险:象征优先于实质,长期法条主义(long-run legalism)优先于中期效果。更糟的是,虽然比例选举制更具民主合法性基础,但在三权分立体制中却不宜推行。取而代之的是,分权制使得公民把他们的热情投到了领袖个人的人格方面,而非一个应当统治我们所有人的原则上。
  这一结论使我陷入了困境,因为基于大的政治理念,我并不赞成实行纯粹议会制。正如我在其他文章中所解释过的那样,威斯敏斯特模式乃是建立在对现代公民和其政府之间关系的错误理解之上的。不管雅典的真实情况如何,现代公民普遍有比在论坛上(哪怕该论坛是Internet)辩论公共事务更好的事来打发他们的时间。[66]
  我并非支持对人类本性的经济学观点,该观点认为人只是追求狭隘的个人利益。的确,我们中所有的人仍有能力认真地追问:什么有利于我们的国家而不仅仅是我们自己,并且我们有时把大量的精力都投入到了我们所认同的公众事务上。但是,这仅仅是有时。更经常的,我们乐于和共和国保持更加疏远的关系,怀疑地看着那些以我们的名义急于要求执政的职业政客。那么,我们不应假定每一次选举都标志着人民对获胜的政党和政党联盟的主要政策进行了广泛而深远的授权。威斯敏斯特体制把这个错误巩固到了宪法中,授予胜利者以绝对的立法权力,而不管他们在选举所获多数的质量。
  为避免这一错误,现代宪法应当有一个二元结构,以在民主政体中区分两种不同的立法途径。对于那些重大问题,应采用更高的立法程序,只适用于一些偶然情况,要求某个政治运动动员了广大人民,并获得了决定性多数的支持。而对于日常问题,则采用普通立法程序,无需获得更为深刻的人民授权。
  然而,美国模式的分权是否在两个途径间进行了比较好地区分则很成问题。无可否认,该体制的确区分了僵局时期和全权时期,在后一种情况下,大致可以更易于推动重大的政策调整。但难道没有更好的方法,来确定何时多数民众已被动员起来,寻求认真地制定政治合法性的基本原则?
  让我们考察一下有限议会制模式是怎样一种替代选择。在该体制下,正常的立法权集中于威斯敏斯特式的议会,而更高的立法程序则由其它的宪法制度所构建,对普通立法程序加以限制。
  1、唤回人民——我至关重要的部件是公民复决(popular referendum)。我希望适当改造这一制度,以从我们经常不愉快的经验中汲取教训。时常,复决由于两种不同形式的滥用而蒙羞。一方面,蛊惑人心的政治家们利用公民总投票(plebiscite)来使他们的权威在危机期间合法化,只留给反对派以极短的时间,仓促应战,以组织起来反对他们的“诉诸人民”。[67] 另一方面,该制度被过度使用和常规化所玷污。例如,在加利福尼亚,选民在每个选举日都被一大堆复杂的投票活动所压倒。由于公民几乎没有时间或精力来搞清楚公决各选项的复杂含义,因此公决结果经常被误导的广告战和特别利益集团所动员的一小撮真正信徒所操纵。[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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