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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BOT投资模式发展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思索

  (二)财团合股协议
  投资巨大、风险系数高是BOT项目的共同特征,一家公司往往无力承担整个BOT项目的风险,因此BOT项目多是由多家公司组成国际性财团共同进行投资。财团可由国际性的工程承包公司和投资公司组成,它们共同向项目公司出资而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股权的分配是通过个参股人之间的合股协议来确定,在有些合股协议中,地方政府也是项目公司的参股人之一。[1]
  (三)项目融资协议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BOT投资方式是将传统的股权投资和项目贷款结合起来,形成国际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模式。BOT项目的资金来源有两种:股本与贷款。通常股本投资仅占总投资额的25%——35%,而其余大部资金需来源于项目贷款,项目贷款协议通常由国际银团、国际性金融机构与项目公司达成,约定贷款人向某一特许工程提供贷款,以该项目的预期收益偿还贷款,而无权向项目公司股东追偿,故项目贷款又称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贷款。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性,贷款人往往要求项目公司以其公司财产或权益作为抵押,或要求项目公司股东或政府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承诺。
  (四)工程承包合同和经营管理合同
  BOT投资中的项目公司一般只作为融资中介而存在,本身并不具备自行设计、建设、经营项目的条件。因此项目公司会寻找合适的工程承包商和经营管理者,与之分别缔结工程承包合同和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的对方可以是项目公司股东本身或是其它专业公司。
  (五)原材料供应合同和产品购买协议
  BOT项目的投资风险不仅包括政府行为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而且也包括原材料提价,产品或服务市场锐减致使投资者利润无法回收的风险。为了减弱或抑制上述风险,项目公司往往要求与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和产品或服务的主要购买方达成原材料供应合同和产品购买协议。在原材料供应合同中,通常订有“照供不议条款”(put-pay clause),即要求供应商以固定价格、稳定的质量品质为建设项目提供长期、可靠的建设材料,以减少原材料供应数量和价格变化的风险。在产品购买协议中,则往往载有“取否均付条款”(turn-or-pay clause),约定购买者即使在产品服务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不能提供的情况下也必须支付一定的货款,以保障项目公司股东的最低利润率。
  除此以外,项目公司还要签订工程咨询合同、审计合同、法律咨询合同、保险合同等诸多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个使BOT项目得以顺利运转的复杂而完善的法律框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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