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善西部地区引入BOT投资的法律环境
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是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系统工程的一项“核心工程”,对BOT投资来说,由于其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产生风险的环节多,因此对法律公开性、预见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很高。西部引入BOT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与配套法规的完善程度休戚相关。笔者认为,在改善西部地区法律环境问题上亟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立法,对已有的相关立法根据BOT投资特点进行清理、修订和解释。
BOT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新兴的投资模式,我国长期以来出于对特许协议法律性质的顾虑,并未认真研究BOT问题,相应地BOT立法也显寥寥。并且我国现行的外资、担保、行政、契约方面的法律与BOT投资的特点产生了冲突,构成了BOT投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障碍。[5]虽然1995年我国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电力部也于同年下发了《
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两部规章由于立法阶次较低,且相互间也存在着歧异和冲突,因此无助于消除目前我国推行BOT投资所存在的诸多法律障碍。目前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制订一部关于BOT投资方式的专项立法,详细界定BOT投资的法律性质、特许权的定义,规定BOT项目的审批、准入、运作、政府保证、经营期限以及对BOT的征收、国有化和补偿问题,以解决上述法律冲突,促进BOT项目的顺利有序开展。
(二)因地制宜,制定适用于西部地区的BOT地方性法规。
由于西部地区长期以来立法前瞻性不足,立法技术落后,有关BOT投资的地方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严重制约了BOT项目在西部地区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西部地区的BOT地方性法规。这样的地方性法规与上述统一专项立法并不矛盾,因为BOT专项立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囊括与BOT投资有关的一切内容,它只是对BOT在我国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作出规定,其它一些重要事项(如外汇管理、土地使用、税收优惠、经营权范围等)应允许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BOT法规或规章,作为BOT专项立法必要而有益的补充。据笔者了解,许多西部地方政府已着手开展BOT的地方立法工作,如青海省西宁市就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关于吸引BOT投资的优惠政策。
(三)依法行政,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
西部开发并不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东部的引资经验、国家的法制环境以及与国际经贸准则的日渐接轨,均要求西部开发走向法治化轨道,也为西部实现法治化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在现实之中,对合同不尊重、弃法律于不顾、走后门拉关系、官官相护、衙门作风、权钱交易、苛捐杂税、不正当竞争、地区封锁、行政垄断等现象在西部屡见不鲜,这些都成了BOT在西部健康发展的挚肘。[6]因为BOT作为政府特许权投资项目,对政府保证和承诺的要求甚高,一旦政府违约或失信,BOT项目本身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便会酝酿、爆发出来,从而引发灾难性的连锁反应。因此在行政环节上保障BOT项目的关键是要增强西部省市各级领导干部、政府公务员的法律观念,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企业和投资者的权利空间有多大,政府的职权和办事程序是什么,需要以法律加以昭示。同时西部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对BOT的专项保护机制,避免对BOT项目不必要的行政干涉,杜绝“暗箱操作”,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如此方可得到BOT投资者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