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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BOT投资模式发展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思索

引入BOT投资模式发展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思索


蔡奕


【摘要】基础设施落后是制约西部经济发展的“瓶颈”,而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环节多、见效慢等特点,传统的投资方式难以满足西部地区日渐增长的基建需求,因此有必要引入BOT这种先进的投资模式。本文从实证角度剖析了BOT投资方式的法律框架及其各当事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展望了BOT在西部开发的适用绩效,阐明了适用BOT模式应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BOT、特许协议、项目公司、西部开发
【全文】
  一、 BOT投资方式的法律框架
  BOT,即建设——营运——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的英文缩写,这是国际上为了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采取的一种新型投资方式。其运作方式一般是先由政府与私人财团签定特许协议,将原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私人财团,然后由私人财团组建一个项目公司,自筹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并在建成后自行营运取得收益,协议规定的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必须无条件地将项目移交给政府。BOT项目具有融资能力强、自有资本需要量小、投资收益有保障等众多优点,因此备受私人投资者的青睐。BOT投资方式自1984年首创于土耳其以来,很快在世界各地盛行起来,国际上比较著名的BOT项目有澳大利亚悉尼港湾隧道、英吉利海峡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和英国Dartfold桥等。我国西部地域辽阔,基础设施落后而又资金匮乏,急需引入BOT这种远期投资方式以缓解西部建设的燃眉之急,但鉴于BOT在我国方兴未艾,理论与实务界BOT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因此有必要先介绍一下BOT投资模式的基本法律框架。
  BOT投资方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所涉及的当事方包括政府、项目筹建集团、项目公司、国际融资机构、承建商、经营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众多当事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大小合同来确立、保证和调整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合同也相应构成了BOT投资方式的基本法律框架。
  (一)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是指BOT运作中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特许私人投资者进行BOT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协议。特许协议是BOT赖以运行的基础,随后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担保等诸多合同均以此协议为依据,因此从合同法意义上说 ,特许协议是BOT法律关系的主合同,其他合同均为从合同。在实践中,特许协议的签订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政府通过招标、投标、定标,选择一个各方面条件均较优越的私人投资者,再与之进行谈判,达成特许协议的各项条款;另一种模式则是由投资者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在全面考虑投资者的资质后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待申请获得批准后政府再与项目发起人进行谈判签订特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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