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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BOT投资模式发展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思索

  二、BOT当事各方间的法律关系
  (一)政府与项目发起人之间的特许法律关系
  BOT 特许协议是政府授予投资者建设和经营一定基础设施项目权利的授权性法律文件。鉴于特许协议双方主体法律地位并不完全平等,政府享有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的特权,如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及重大情势变更时,政府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单方面中止或变更特许协议,因此政府和项目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合同”关系,即政府介入的带有行政监督和管理内容的契约关系。
  (二)项目发起人与项目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项目公司是项目发起人依据特许协议投资所设立的公司,因此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是发起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起人必须认购不少于公司股本总额35%的股份,发起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投资,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成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害的,发起人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BOT项目的发起人。
  (三)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项目公司是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法律由境外私人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以我国目前的企业分类标准来衡量,BOT项目公司应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一样,它必须接受中国政府的管辖。因此我国政府与项目公司的法律关系应为基于行政许可而形成的监管与被监管的行政管理关系。在有些BOT项目中,项目发起人可能本身又是项目公司(如英法海峡隧道工程中的欧洲隧道公司),此时东道国政府便具有双重角色:一是特许项目的发包方身份;另一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身份。基于项目发包方身份,政府既享有特许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其在协议中作出的政府保证和承诺;基于公共权力者身份,政府享有命令、指挥、监督、制裁等权力,同时亦负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3]
  (四)项目公司与项目贷款人、工程承包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原材料供应公司、产品购买人等之间的法律关系
  前文已述,BOT项目法律框架包括项目公司与项目贷款人达成的项目贷款协议,项目公司与工程承包公司达成的工程承建合同,项目公司与专业经营管理公司订立的经营管理合同,项目公司与供应商达成的原材料供应合同,项目公司与产品购买者签订的产品购买协议等。由于上述合同的当事人均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合同也无纵向管理的内容,因此上述合同从本质上说与一般的经济合同并无二致,相应地项目公司与项目贷款人、工程承包商、经营管理人、供应商、产品购买人等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属于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应适用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律体系。
  三、BOT在西部开发中的适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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