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民法典中仅有《奥地利民法》第307条规定了物权的定义,即:“属于个人之财产之权利,得对抗任何人者,为物之物权。”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页;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97页。
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5页。
前引周枏:《罗马法原论》,第884页。
该部分内容主要参考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8—300页;前引周枏:《罗马法原论》,第350页—357页;前引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第227—230页。
在优帝一世之前,对实际上没有占有标的物的人,一经查明属实则须将其开释;优帝一世时将假占有人和前占有人均可列为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更为方便。
恶意的被告对必需费用的追偿权到哥尔地亚努斯帝(公元238年在位)时对赋予,在此之前他对即便属于必需的费用也无权要求偿还。
前引周枏:《罗马法》,第356页。
优帝之前,所有权分为市民法所人权和大法官所有权,前者具有狭隘和严格的形式主义的特征,其转移必须用要式买卖制拟诉弃权的方式进行,若这些形式存有瑕疵,则即使物已交付,受让人也不能取消所有权,所有仅仍保留在出卖人手中,出卖人可以所有人的资格假定回该物或再行转让。大法官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遂创造了大法官所有权,即当出卖人或次受让人起诉假定回物件时买受人可以“物已出卖如交付的抗辩”予以反驳,实则承认物已成为买受人的财产。所以在一物之上可以同时丰在市民法所有权和大法官法所有权。优帝时放弃了严格形式主义的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参见前引周枏:《罗马法原论》,第304—308页。
前引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第267页
前引周枏:《罗马法原论》等404页。
杜颖:《论民事保全请求权》,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0年5月印刷。
前引周枏:《罗马法原论》,第412页。
前引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第194页。
前引周枏:《罗马法原论》第299页。
《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46页。
罗马法学家编撰著作也是依此三分法的,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一译法学纲要)就是采用这种三分法的编制方式,优帝钦定的《法学阶梯》也如此。
前引周枏:《罗马法原论》,第783页。
《阿奎利亚法》规定以一定时期内标的物的最高市价为赔偿额,同样具有惩罚性。后来大法官对此作了改进,赔偿额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计算,但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前引侯利宏的《论物上请求权制度》有谓:“《法国民法典》第25条也涉及关于‘返还不动产的诉权’的规定,第597、599、701条还规定‘用益权人得准用对所有权保护的方法,排除来自所有权人的侵害’;地役权人得排除供役地所有人对地役权的侵害”(载《民商法论丛》第6卷,第675页),作者仔细查阅过两种中译版本的法国民典,均未见有此列规定,其中由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由罗结珍翻译的系根据法国Dalloz出版社1999年版所译,当为最新版本,其第597条条文为:“用益权人享有地役权、通行权以及所有权人通常享有的所有各项权利;并且用益权人对此种权利的享有,如同其为所有人本人。”而如作者所考,民法典“所有权”一章并无所有权的保护方法的规定,更无所有权的请求权的规定,第599、701条的规定也如此。作者不知侯文所依为何种版本。当然,对于该文所得出的“其时尚未确立物上请求权的概念,而且被当作诉权来看,于诉讼中进行规定”的结论作者是赞同的。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6页。
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中译本导言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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