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本是民法上的原则,后被引入行政法领域。参见谢孟瑶《行政法学上之诚实信用原则》,载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7年出版。关于信赖保护原则与行政法学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学者间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视两者为并列的原则,从而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第121~125页,1998年出版。
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第78页。
关于法律安定性原则,可参见邵曼《论公法上之法安定性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7年出版。
翁岳生:《行政处分之撤销》,载《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月旦出版社1995年出版。
又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第123页,1998年出版。
如果把信赖保护原则仅仅理解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那么下面提到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包括在信赖保护原则的范围之内,尽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是对信赖利益的一种保护。另外,有学者在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之外,又提出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并把两者置于并列地位。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局限于“法律不溯既往”和“行政处分之职权撤销限制”两项。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第121~125页。但乙部哲郎、佐藤英善、叶俊荣等多数学者倾向于把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内容。参见参见吴坤城上引文。
又参见翁岳生《行政处分之撤销》。
关于民法学上权利失效的论述,可参见王泽鉴《权利失效》,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该文提到,“战后(联邦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及联邦财务法院均承认权利失效原则”。国内学者的论述,参见杜颖、谢鸿飞《论权利失效原则》,载《河北法学》1998年第5期。
例如,方世荣教授认为:“‘事实行为’一词是个内涵很不确切的词语,它应该被废弃。”方世荣《论具体行政行为》第146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的理由阐述长达1600多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时,被扩充到2400字),在目前的司法判决中,显然是比较长的一个。我曾经在一位朋友的帮助下,统计了海淀法院1998年总共89份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阐述部分的字数,约为平均501字。
参见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第221~24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法律出版社1983年出版;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
主要是:享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权的单位所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是否法律渊源;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法律渊源;政策是否法律渊源,等等。
80年代国内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渊源的讨论可参见张尚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第28~3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年-1990年)》第49~53页。“行政法学建立之初,大多数人根据中国的成文法传统,不承认成文形式为行政法渊源。但也有少数人认为,不成文形式在行政法领域值得考虑。”见张尚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第31页。但作者所说的不成文形式主要指司法判例和行政惯例。见该书第3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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