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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

  (2)加强法官的培训工作,提高法官的素质
  如前所述,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法官的素质在整体上不高,因此,如何针对现状提高现任法官的素质,也是此次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主要是强调了加强法官的培训工作,并相应的采取了一些措施。具体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将一些年轻的、具有大学学历并在法院工作过5年以上的法院干部委托有关的高等院校以培养研究生的方式代为培养,这些法院干部经代培后回法院工作,这项措施实施至20世纪90年代末停止;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合作,共同举办高级法官培训班,对一些具有较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中、高级法官(中级法院庭长以上的法官)进行培训,培训期为一年;三是成立了法官培训中心(90年代末改为国家法官学院),对各地法院的部分法官(这些法官一般为当地法院的业务骨干)进行短期的培训(培训期从两个月到6个月不等)。上述这些措施的采取,使经过培训的法官的法律知识的系统性和法律的理论水平有了较明显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提高法官素质的效果。
  为了继续坚持对法官的培训工作,《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前,分别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轮训一遍。2001年后,法官每3年必须在国家法官学院或者其他法官培训机构集中时间脱产培训;新任命的法官,必须脱产培训,学习专门法律知识、审判业务技能。
  (3)  强化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实行法官交流和轮岗制
  社会生活中的法官与常人有着相同的生活需求,但司法公正则要求法官应当与一般社会尤其是其所在社区保持适度的分离。(8)司法廉洁对法官也提出了样的要求。
  
  在中国,由于相关制度(如户籍管理制度、国家干部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法官任职一般多在自己出生地或自己长期生活过的地区,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情况更是如此。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人情关系就很有可能影响法官司法的公正性,“拉关系”“走后门”的现象就可能发生,进而影响到司法的廉洁,滋生司法腐败。在这次的司法制度改革中,法院采取了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以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法官交流,就是不同的法院之间的法官在一定年限内相互的交换,原则上在法院系统内异地进行或者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法官轮岗,则是在同一法院里,不同业务庭的法官岗位相互交换,而对法院的领导干部而言,还有一些其他的要求,这就是,副院长实行分管工作轮换制,相近审判庭庭长岗位定期轮换。对法院的院长,还实行与长期生活的地区异地任职的办法。
  2、审判制度上的改革
  (1)审理前准备程序的改革:减少庭前准备阶段法官的调查程序,实行“一步到庭制”。
  中国传统的做法是,法官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案件审理之前,法官主动收集、调查证据,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接触,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的有关意见,即在开庭之前,法官已对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形成了成型的意见,从而使得开庭流于形式,也就是所谓的“先定后审”。而“一步到庭”则要求“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这项制度的改革,目的在于减轻法官庭前调查的负担,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有利于防止法官先入为主,以体现民事审判改革要实现“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倡导法官地位中立”这一主流意识。
  (2)庭审制度的改革:改传统的“纠问式”为“对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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