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

  中国的传统做法是,在开庭时,由法官主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整个开庭过程中,法官向当事人提出庭前所确定好的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由当事人予以回答,调查什么问题,就什么问题进行辨论,都由法官来确定,当事人居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而“对抗制”的适用,则要求法官居于较为超脱的中立地位,案件争议的问题、当事人的主张及支持当事人主张的理由均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并相互进行辩论,法院原则上根据当事人的辩论结果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这项制度的改革,目的在于使法院的法官在形象及实质上更居于中立的地位,并充分调动当事人的能动性,赋予当事人积极有效的诉讼手段,为其运用该手段提供广阔的空间和充足的时间,以实现程序公正。该“对抗制”的实施,使得中国传统的、流于形式的庭审方式得以较彻底的改变,在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构筑了一道令人耳目一新的风景线。
  (3)  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实现“主审法官负责制”,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
  中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中设立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该制度有别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前者是法院独立审判,后者为法官独立审判。法官独立审判,意味着不仅仅是法院之外的国家机构、团体、个人不得干涉法官审判,即使是在法院内部,任何机构和人员也不得干涉法官独立审判。而法院独立审判,只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院独立审判,而在法院内部,承办案件的法官则受到相当的约束。具体表现为,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合议庭在对案件作出判决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此种“看病的不开方,不看病的给处方”的断案方式,在前些年已受到有的学者的强烈批评 。(9) 在这次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主审法官负责制”的措施,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由主审法官负责,如果出现了错案,相应的责任也由主审法官承担。该项措施的出台,目的在于体现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加强主审法官的责任心,促进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在一定意义上也有利于法官素质的整体的提高。
  在实现“主审法官负责制”的基础上,近两年又提出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依《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8条的规定,该制度的推出,是为了“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该规定还明确指出,“2000年底前,对法官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条件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审查、考核、选任制度。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依审判职责签发裁判文书”“推行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做法。”(10) 这些规定的确定,显然是为了加强合议庭的力量和提高合议庭的审判水平,而“随着合议庭职
  责的逐渐强化,院领导和庭领导具体审批案件的做法要逐步的弱化。”(11)
  (4)  体现司法公正,逐步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
  在传统上,中国司法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司法工作也实行所谓的“一条龙”服务,表现为,立案机构与案件的审理机构不分、案件的审判机构与监督审判的机构不分、案件的审判机构与法院判决的执行机构不分,也就是实行所谓的立审合一、审执合一、审监合一,这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有违司法的公正性。在这次的司法制度改革中,提出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和审监分立”,目的就在于要改变传统的做法,实现司法公正。在实践中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立案机构、审判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专门负责立案、审判监督和执行工作,以保证法院司法的公正、高效和规范。
  三、对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的几点看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