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

  与法官选任制度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是法官资格考试制度。中国现行的法官资格考试制度,实际上是法院内部的一种考试制度,它只针对已经进入法院工作的人员进行,而非面对社会(最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招考审判员的考试是例外,但这种办法并未形成制度;法院面对社会进行的招干考试,不属于法官资格考试)。这样的一种考试制度,极大地限制了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取得法官资格,从而也就影响了法官的整体素质。较中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20) 中国的法官资格考试也是落后的,这是不正常的现象。从上述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上看,中国的法官资格考试制度自当发生相应的变化:由面对法院内部逐步转向面对全社会进行。这也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必然要求。
  4、 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司法改革的全面性
  由于中国的这次司法制度改革是从基层开始,因此,改革显现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的特点,即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什么问题,就变革什么问题,但缺少对与该问题相关的其他问题的思考,由此使得问题的解决不彻底,总是处在治标不治本的状态中,或者是解决了老问题,新的问题有出现了。出现上述问题,症结在于改革者对制度的相互关联性缺少应有的认识。在改革中仅就司法中的某一个方面的制度进行变革,而不就与其相关的其他方面的制度进行变革,那么,这一方面制度的变革是不可能进行的彻底的,或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不如,只对庭审制度进行变革,而没有对与庭审联系很密切的庭前准备程序制度进行变革,庭审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只要求主审法官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的合法性负责,而不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变革,主审法官负责制就不可能贯彻得彻底。在司法改革中,这些问题已经逐步被认识,从而改革也就逐步的推进,但司法制度改革中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的问题仍然是今后进行改革应当予以充分重视的一个问题。
  引申制度之间相互协调的问题,自然会涉及到司法制度改革的全面性的话题。司法制度改革的全面性,不仅仅涉及到改革的对象问题,而且还进一步关系到改革是否能够深入乃至最终能否取得预期的效用的问题。司法制度改革的全面性,所涉及的主要是司法制度本身的变革问题,但与司法制度改革相关的一些问题,在司法改革中也是应当予以考虑的,比如,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就必须注重法律人才的教育与培养,这就涉及到法律教育制度的改革问题;要减轻某项司法制度的负担,就应当注重开辟或者利用与该项司法制度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制度,这就涉及到司法制度与相关制度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问题;要变革现行的司法人事制度和财政制度,就必须对现行的行政人事制度和财政制度作变革;等等。这些问题,也是我们在进行司法制度改革时应当认识到的。
  
  
      (全文完)
  
  
【注释】  (1) 根据1999年9月28日《人民法院报》公布的材料,1978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案件大约是50万件,而1986年、1987年、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就分别达到161万1千件、186万9千件、229万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92条131条177条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案件随意适用简易程序、法庭辩论不受重视、合议庭的作用流于形式等,都说明中国的民事审判模式是职权主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