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重述》(第2版)402B规定了动产销售者对消费者的误导。“从事销售动产的人通过广告、标签或其它方式对其出售的动产的特性或质量构成实质性误导时,应承担由于正当地依赖该误导所引起的对该动产消费者损害的责任,即使出现以下情况:(a)销售者并非欺诈性地或疏忽地所为,并且(b)消费者既没有向销售者购买该动产,也没有与销售者建立任何合同关系。”在一起因病人服用止疼药上瘾而死亡的案件中,原告是病人的妻子,被告是此药的制造商。被告在向市场投放此药时没有对它上瘾的可能性提出警告。案件记录显示此止疼药是一种有效的好药,依据当时的医学知识制造商不可能合理地预见此药会使可估计的人群上瘾。该病人的反应是一种特异反映,属于那不可估计的人群的一个。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认为,此药是一种不可能制造得对任何人都非常安全的药品,但是它可以通过投放市场时恰当地警告而被做得合理的安全。如果制造商因产品的性质知道或应当知道它对使用者潜在的危险,制造商必须给予一个恰当的警告。“不论什么危险和医学知识水平,也不论使用者的过敏性怎样罕见,当该制药公司肯定地而且特别地说明它的产品安全并且免于所有上瘾的危险,当诊治医生依赖这个说明时,如果这个说明被证明是不真实并有有害结果,该制药公司就有责任。”[25]
⒉ 对警告缺陷实行严格责任的经济分析。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只有在一个产品的预期利益大于其内在危险时才会购买它。生产者的警告是消费者获得有关产品危险性的信息来源之一。在警告产生效果时,一个较强烈的警告可能会使较少的消费者去购买这种产品以及那些确已采取较多预防措施的产品;反过来,一个较轻微的警告可能会引起较多的消费者去使用这种产品以及那些采取较少预防措施的产品。较强的警告能避免较多的危险,但可能会减少生产者的利润,反过来,较轻微的警告可能会给生产者带来较多的销售利润,但可能会造成较多的危险。警告太强,虽然可以避免较大的事故成本,但要以赶走本来会使用其产品的销售者为代价,警告太弱,可能会吸引本来不会使用其产品的消费者,增加事故成本。正确的法律规则,将适当的赔付成本施加于生产者,就象一个适当的砝码,使得太弱的警告可能会给生产者带来的较多销售利润减去赔付成本小于恰当警告所产生的的利润,从而促使生产者制作符合社会利益的恰当的警告,避免不合理的危险。严格责任比疏忽责任更能反映这种社会的利益。因为在严格责任之下,生产者如果不充分努力去发现未知的危险,并通过重新设计、恰当警告来避免这类危险,他就得承担赔偿责任。这就给生产者减少事故、进行革新提供了一个紧迫的压力。
例如在一起因服用预防脊髓灰质炎的萨宾疫苗而患脊髓灰质炎的案件中,原告指控制造商没有就服用此疫苗可能导致永久残疾或因脊髓灰质炎而死亡等很小的危险对孩子的父母提出恰当的警告。原告胜诉。此案判决后不久,将对该疫苗的接受者作出有关其危险的警告包括在包装插页内,就成了标准的作法。[26] 制造商们认识到,他们有义务向顾客提供有关其药品的警告;而且这样作是有效率的,因为,只要把这种疫苗的成本信息传递给那些服用它的人,就能使它的效益继续存在。
⒊ 警告缺陷的判断。一般而言,要求制造商对他所知道的或他理应预见到的不太了解情况的任何使用者提供与其产品有关的危险的警告。这可以包括两个方面:①警告义务的程度或者说应当警告什么人;②警告的恰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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