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后应根据被强制的相对人的态度、客观事件的变化等情势,及时改变或解除对相对人的人身及其财物等采取的强制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或过份的侵害。如对因有违法嫌疑而被强制扣留、传唤的相对人在被证实没有违法嫌疑后,应立即解除扣留、传唤,在被约束的醉酒司机醒酒后应迅速解除约束,在财物存款被查封、扣押、冻结后,相对人提供担保的,应尽快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等等。
(四)建立健全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制度。由于行政强制措施自身的特征和价值取向,使行政强制措施极易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制度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意义重大。我国现有的《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诉讼法》均对行政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定的救济途径,今后除了继续健全对行政强制措施救济的立法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范、监督,以及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造成相对人损害的救济,做到既充分发挥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性作用,又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给相对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本文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其含义的辩析入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特征、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标准及其基本类型和表现形式,以及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控制等基本问题作了一些粗浅的探讨,但仍觉不够,还有赖于学界及实务界对这类问题作系统深入的研究,盖时,笔者想必一定会大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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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页
[2] 参见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载《中国法学》[J],北京,1998年第3期,第12-13页
[3] 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页
[4] 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
[5] 参见[日]田中二郎著《行政法总论》[M]有斐阁1965年版380页
[6] 参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79页
[7] 参见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M][台]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93页—228页,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305页。
[8] 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9页。
[9]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Z]第六章。
[10]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1页。
[11] 参见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载《中国法学》[J],北京,1998年第3期
[12] 参见[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M]吴微译,罗田广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6页
[13] 参见[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M]吴微译,罗田广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页
[14] 参见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
[15] 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Z],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