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研究

  第九、可诉性。基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性、强制性、法律性,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等分别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决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的特征。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性质
  根据本文前面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及其含义的分析,不难看出,行政强制措施绝对不能混同于行政强制执行,也不仅仅只包含即时强制,更不能等同于行政处罚。它有其自身的独特属性,但从字面上看,行政强制措施似乎可能有三种性质,或具有三种性质中的某一种,包括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执行性措施,持这种观点的人颇为众多;第二、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惩罚性措施;第三、属于即时强制措施。本文认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强制手段,其目的在于预防、制止相对人的危害行为或为国家及公益的紧急或迫切需要,同时又是一种教育手段,行政强制通过教育使相对人停止或消除危害行为,也正因为如此,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只要相对人愿意主动放弃、停止或消除危害行为,或主动服从公共利益之需要,行政主体就可以及时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所以行政强制措施既不是执行性措施,更不是惩罚性措施,而是一种强制和教育措施。同时它所包含的范围大于即时性强制。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
  本文认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是指行政强制措施对于保障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所特有的各种作用或效能。一般来说,  行政强制措施有预防、制止、保障和促进等四大功能。
  第一、预防功能:行政强制措施在预防相对人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相对人自身安全和利益方面有着重要功能。第一、有利于预防相对人准备实施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如:强制隔离恶性传染病患者,约束醉酒者禁止其驾驶机动车辆,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当场盘问、检查,禁止将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带进公共场所等。第二,有利于预防相对人因其行为而损害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如将擅自闯入危险场所和地带的相对人强行带离等。总之,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
  第二、制止功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止功能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制止或排除正在实施或发生的危害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危险事件和行为,使行政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免遭危险行为或事件的实际损害。如对超速行驶的车辆予以扣留,对持械斗殴者予以扣留,对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对相对人的患恶性传染病的牲畜予以处置、强制排除险情等。
  第三、保障功能。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保障主行政行为顺利实施的程序上的辅助功能。如为保证行政调查的顺利进行,保证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而强制传唤拒不接受传唤的相对人,查封相对人的财物、帐目、扣押违法财物(诸如违章车辆,违法证件或相对人的各种资格证书等)、冻结相对人的存款,对人身、人体、场所和财物的强制检查,在遭遇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时,为抗灾而强制征用财物等等。
  第四、促进功能。行政强制措施还具有促进公共利益,满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与合理需要的功能。如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强制许可,关键时期对特种行业的强制监管和调控等等。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价值:
  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其判别只不过是立法者对法律制度的各种价值所作的不同取向而已。庞德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准则”,他还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运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8];斯坦与香德认为西方社会法律的基本价值是“秩序、公平与个人自由”[19];沈宗灵教授认为,法的价值归纳起来,“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20] 具体到行政强制措施,本文认为有安全、公益和效率三大价值。它们共同构成行政强制措施的价值体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