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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全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年会观点综述

1999年全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年会观点综述


房保国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年会观点
【全文】
                                                                                                                                1999年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观点综述*
 房保国
  1999年11月5日至11月7日,中国法学会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99年会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召开。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科研部门和政法实际工作部门的代表160余人参加了会议,代表们围绕“依法治国、司法公正”的主题,共提交论文 100余篇。其中民事诉讼法组,与会代表46人,提交论文24篇,代表们就再审程序、审级制度、执行问题和陪审制等议题进行了探讨,取得了广泛共识。现将大会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再审制度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为了保障人民法院裁决的公正,使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判程序。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以及《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都作了专门规定。再审制度是学者们讨论最深入、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首先、在对我国再审程序反思的基础上,有学者指出,我国传统的再审制度存在下列重大缺陷:(1)再审程序适用范围过宽,过分强调有错必纠,忽视了生效裁判的严肃性,稳定性;(2)法律规定太笼统,难以操作;(3)国家干预色彩太浓,混淆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4)审级不合理,有违诉讼经济原则; (5)再审次数无限制,导致终审不"终";(6)新证据可以推翻生效判决,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未进行正式再审前,即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容易导致先入为主,未审先定。
  另外,当前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数量大量增多,但真正能够进入再审程序的很少,进入再审程序后,改判的更少。全国1990-1995年共审结民事、经济再审案件18,154,608件,其中改判的案件有3,568,700件,仅占审结案件的19%;海南省高院的资料显示,该省立案审查数量仅占申诉案件总数的10%-20%;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1998年间,立案再审的案件为5356件,再审后改判的案件仅占申请再审量的11%。发生这种再审程序启动和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不完善,法院内部错案追究制的负面影响,权力案、关系案、金钱案过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存在一些当事人挑讼,无理申诉的现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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