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此,该学者提出对自然人以其人身作为执行标的的构想,建议设立限制消费制度和民事管制制度。其中,限制消费制度,是指在对自然人的执行过程中,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由法律设定其最低消费标准,对超出标准消费的人进行惩处的制度;而民事管制制度,则指在自然人执行过程中,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由法院裁定对其实施民事管制,依法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和民事行为能力,从而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制度。
四、关于陪审制度
陪审制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雅典和罗马时期,被扼于封建专制社会,称颂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盛行于资本主义国家,仿效于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并移植到我国,表现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它体现了人人有权"接受自己同类人审判"的精神,其进步意义和历史功绩不容否认;但陪审制的弊端客观存在,现在世界范围内趋于衰落,发展前途暗淡,尤其在我国它存在一系列致命的缺陷。
(一)关于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古代不存在陪审制度,它自清末引进以来,经历了"五起三落"等八个阶段,逐步暴露出一系列问题,遭到了学者们的猛烈抨击。具体说来,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从全社会看,对在我国实行陪审制度的社会政治意义没有统一的认识,使得陪审制度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2)人民陪审制度在1982年《
宪法》中被删除,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陪审的规定缺乏
宪法依据,即使现有的立法也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3)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不明确,现行法律关于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规定是或然性的,完全由法院进行取舍,人民陪审员实际参加审判的案件非常少;
(4)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限制不严,不能保证陪审员的高水平,高质量;
(5)人民陪审员的名额过少,在审判决策中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
(6)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缺乏严格的程序保障,导致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7)人民陪审员的权限范围不明,"陪"而"不审",陪审"走过场"现象严重;
(8)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限过长,形成长达10年、20年的"陪审专业户",有悖陪审制度的初衷;
(9)人民陪审员的补助难以兑现,严重影响了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