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笔者认为,WTO协定作为一套完整的规则,本身就要求缔约方有义务通过立法或修订法律来保证WTO协定的实施。所以,以国内程序法的规则来排除WTO协定的直接效力,并不能算是很恰当的理由。对此,有些学者提出一些中庸的观点,认为承认WTO协定的直接效力与否,是利弊共存的。承认其直接效力,可以促进国内改革的进一步完善,但是由于WTO协定所确定的规则标准某些方面较高,也会对中国造成极大的冲击。所以,认为对WTO协定,应采取并入和转化相结合的方式。对于WTO及其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规则等采用并入的方式;对于本身还不完备的WTO协议、要求各成员制订相应的国内法保证实施的WTO协议以及需要结合中国实际制定系统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的领域等采用转化的方式。 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种过渡的方式,但从长远和整体上看,国内法向WTO协定的靠拢是不可避免也是不应逃避的。
㈡中国的法律保护
加入WTO,必将大大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进程,使我国经济更快地成为全球化国际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入WTO以后,可以加速我国自身经济的发展,促进改革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育。通过WTO规则的运行,在中国将促进中国价格体系的理顺、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经营体制的转变,有助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打破和统一市场的形成,达到资金、资源达到合理的配置。同时,加入WTO也会促进政治、法律体制的健全和完善。如我国2000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专利法》便体现了TRIPs协定条文中关于权利保护例外的思路设计。
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加入WTO,要求我国经济要参与以开放以及市场导向政策为基础的世界贸易体系之中。协定要求成员方要通过谈判,逐步降低关税、取消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壁垒。这对于我国尚不健全地还明显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色彩的“市场经济”和我国尚处于幼稚阶段的产业经济而言,无疑会带来巨大的冲击。同样,对于我国法律体系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所以,就中国现实而言,考虑承认协定的直接效力与否,倒不如直接把眼光放在国内体制的改革上更为务实一些。有学者也认为,中国能否真正融入世界经济并从中受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好的游戏规则。而究其根本,则在于法律环境的改造与建立。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政府体制、企业体制与经济运行机制的全面转轨。我国必须加快国内经济、政治、法律体制的改革,以便与WTO规则中之市场经济体制尽早相适应和一致。《建立WTO协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也要求我国要全面修改与WTO规则相矛盾或冲突的法律、法规。例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了保护我国相关经济产业,也使我国法律体系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包括涉及投资、金融、证券、贸易、消费者权益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尽早给予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