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船舶污染的国际法律控制

  2.控制船舶事故污染的国际条约
  1967年“托雷峡谷号”事件后,国际社会于1969年通过了两个公约:《关于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以下简称“《干预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民事责任公约》”)。《干预公约》规定沿海国可以在污染危急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加以排除;《民事责任公约》设立一般国际规则处理油污事故的责任,规定油污损害补偿的金额限制。这两个公约都只规定事故发生后的措施而没有规定预防措施。为了弥补《民事责任公约》的不足,该公约缔约国又于1971年签订了《建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基金公约》),以使受油污损害者得到足够的赔偿。1976年11月在“海协”的组织下,又签订了两个议定书,分别对上述两个公约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与控制船舶污染有关的其它海洋环境保护条约
  由于船舶污染控制具有复杂性,而专项国际条约的数量比较少,它无法将设计船舶污染的行为全部加以调整;而在其它海洋环境保护条约中包含有不少关于船舶污染控制的法律规范,它们是对专项国际条约的有力补充。因此,这些条约也就构成船舶污染控制国际条约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控制海底开发污染的国际条约
  各国在利用船舶、设施和人工岛屿等工具开发国际海底的过程中及易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为此,1982年《海洋法公约》要求各国以立法防止、减少和控制由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或在其权力下经营的船舶等设施所进行的海底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控制海洋倾倒污染的国际条约
  为防止船舶倾废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破坏,1972年《防止因倾弃废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将废物分为禁止倾倒、经事先特别许可可以倾倒和经事先一般许可可以倾倒三类;并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上登记的或悬挂其国旗的所有船舶、在缔约国领土或领海装载行将倾倒物质的所有船舶、在缔约国管辖下的被认为从事倾倒活动的所有船舶。
  综上可见,在控制船舶污染方面,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以全球性框架公约为基础、以专项国际公约为主干和以其他相关国际公约为补充的条约体系。这个条约体系是国际社会控制船舶污染的重要法律渊源,它在控制船舶污染、保护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控制船舶污染的国际法律规则
  综观有关控制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其内容涉及到三个方面: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污染的具体标准规则;不同国家间对船舶污染的管辖权规则;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任和赔偿规则。 
  (一)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污染的具体标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