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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事件”中的若干国际刑法问题研究

“使馆事件”中的若干国际刑法问题研究


刘大生


【摘要】犯罪故意问题,犯罪主体问题,罪名问题,管辖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引渡问题。
【关键词】犯罪;国际刑法;中国刑法
【全文】
  
  
  1998年5月7日,北约部队用五枚导弹袭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
  和国大使馆,造成三人死亡、二十多人受伤、馆舍及文件档案毁坏等严重后果,这
  就是震惊世界的“使馆事件”。北约部队的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犯罪,必
  须受到国际刑法和中国刑法的制裁。本文拟对这一事件所涉及的若干刑法问题作一
  些初步的研究。
  一、犯罪故意问题
  “使馆事件”中的犯罪故意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其一,是否意外事件?
  《美国之音》说“北约导弹意外地轰炸了中国大使馆”,想把这一事件说成是
  意外事件,这在法律上是讲不通的。
  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
  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这种意外事件不算犯罪。
  北约的导弹在系统上既没有出现故障,在运行中又没有被南斯拉夫拦截,更没
  有遇到流星或者飞碟,不存在任何“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打进中
  国使馆怎么能说是意外事件呢?
  其二,是否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
  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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