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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事件”中的若干国际刑法问题研究

  克林顿、布莱尔、索拉纳等人都说北约导弹是误炸了中国使馆,这比《美国之
  音》的说法要客观一些。笔者以为,“意外事件”是绝对不可能的,“误炸”也仅
  仅是可能性之一,而且是极端小的一种可能性。
  由于飞行员的失误而导致导弹偏离目标的可能性是有的,但是五枚导弹同时击
  中中国使馆则绝对不可能是导弹偏离目标造成的。
  有人说,是北约误将使馆看作军事目标了。这种说法也不能成立。因为:北
  约的卫星连汽车牌照上的号码都能看清楚,不可能看不清中国国旗和中国大使馆的
  门牌。更值得怀疑的是,如果是北约将使馆当作军事目标的话,为何使用杀伤力不
  大的导弹?
  所以说,误炸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北约如果坚持“误炸”的观点,就应当拿
  出充分的证据来。如果拿不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是误炸的话,那么就只能认定为故
  意。
  有些人认为,在海湾战争中,美国的导弹曾经击中美国自己的飞机。既然对自
  己的飞机都能误炸,那么对中国使馆的误炸就更是可能的。笔者以为,作为动态目
  标的飞机和作为静态目标的使馆没有可比性,因此,不能用海湾战争中的误炸来证
  明“使馆事件”中的所谓“误炸”。
  其三,是何种故意?
  在故意理论中,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所谓直接故意是指“希望”危害
  结果发生;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美国用导弹袭击拉丹在阿富
  汗的“据点”,对于拉丹的生命是直接故意,对于阿富汗的主权则是间接故意。
  在“使馆事件”中,北约如果说是为了危害访问中国使馆的某一位南斯拉夫的
  人士,那么对中国使馆的危害就是间接故意。笔者以为,这种间接故意的可能性也
  是存在的,但北约目前只承认是误炸,连这种间接故意也不愿意承认。
  既然误炸之说不能成立,间接故意又不愿承认,人们就有理由认定轰炸使馆的
  行为出于北约的直接故意。
  
  二、犯罪主体问题
  犯罪主体可能有以下三种:
  第一,北约。
  如果轰炸中国使馆的行为是北约最高决策机构决定或认可的,那么整个北约集
  团就是这一犯罪行为的主体。
  第二,北约的下属机构。
  如果这一行为是由北约的某个下属机构决定或认可的,那么犯罪主体就是这个
  下属机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北约最高决策机构也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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