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使馆事件”中的若干国际刑法问题研究

  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
  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
  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
  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约如果有证据充分证明是“误炸”,肇事者的行为就构成“过失爆炸罪”,
  当事人就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罪”。
  “使馆事件”如果的确不是北约及其下属机构制造的,而是个别阴谋人员策划
  的,那么这种阴谋人员的行为不仅构成“侵害外交代表罪”,还构成“危害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的“勾结外国”既包括“中国人勾结外国”又包括“外国人勾结外国”。
  如果个别阴谋人员勾结并利用北约军事人员轰炸中国使馆,他们就构成“危害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罪”,就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由于危害结果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