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任何一个国家的外交使馆都是国际公认的该国领域的一部分。因此,北约军事
人员用导弹袭击中国驻南使馆,可以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
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所谓“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一般是指国家元首和外交官等享有豁免权的行为
主体的犯罪行为除外。这类规定显然不适用于北约军事人员或其他阴谋人员。
根据上述中国
刑法的规定,加之前述应由中国管辖的法律依据,笔者以为,处
理“使馆事件”应当适用中国
刑法和中国全国人大批准加入的国际
刑法,而不必适
用南斯拉夫
刑法和北约各国的
刑法。
六、引渡问题
尽管中国与北约各国还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但是中国政府有权要求北约各国引
渡犯罪嫌疑人。
根据1945年8月8日在伦敦签署的《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
和1946年1月19 日公布的《盟军最高统帅部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
的规定,引渡战争罪犯是不需要以双边引渡条约为法律依据的。
1973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第2187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侦查、逮捕、 引渡
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第五条规定:“一般原则是,有
证据证明犯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人应在犯罪地国家受审,如经判定有罪,由犯罪
地国家加以惩治。为此,各国应在引渡此类罪犯的问题上合作。”
1973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2202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
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八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本公约
的缔约各国无论是否签订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双边条约,都应当相互引渡根据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