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上,权威部门与传媒、司法是一主二仆,司法必须为社会治理服务,传媒也必须忠诚于权威部门。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掌握格局深刻影响到传媒与司法间的关系。一方面,由于司法具有实现社会正义与公正,公平裁断案件的合法性外衣,一旦滥用,危害很大,司法的腐败亦已引起广泛关注,且中国的权威机构与社会大众均对此有相当认知。因此,建立与强调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便具备合理根据。于是,诸多颇具有中国特色的方式便应运而生,包括人大的个案监督、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均在此列。但另一方面,由于传媒与司法均属国家体制内的东西,它们不存在根本性或非常严重之冲突,难以想象媒介对司法全面、深入监督具有多大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所以,监督限度以社会及权威主体心理承受度为基准,一旦传媒报道危及司法权的根基,它便走在雷池之边。
所以,在中国传媒“监督”司法具有不平衡性:(1)系统内传媒的影响明显大于系统外传媒的干预度。隶属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报对某案加以报道(可以审前,也可以审判中或审判终结后),则能得到迅速审结;而一般报纸如某外行业系统报纸报道的案件却不一定能享受如此待遇;(2)机关报对司法的影响度大于一般媒体;(3)地位、级别高的媒介的影响力明显高于地方小型“机关型”传媒。在夹江打假案中,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的略带倾向性的煽情报道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实质影响便是便证;(4)本地传媒对本地司法活动的影响度明显高于外地传媒。8
显然,中国传媒对司法权的有限监督有其积极意义,但总体上应如何评价尚待检讨。如果中国未来的法治目标是与世界接轨,则强调传媒监督司法会影响司法的自治与独立发展趋势。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为
宪法修正案所首肯的情势下,如果允许传媒过多影响司法,自然会妨碍此目标的实现。我们还必须注意到中国司法从来处于被动与附庸地位的现实,如果一味强调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会使司法的地位在无形中日益下降,造成司法地位继续低下。中国传媒的幼稚与不成熟,管理上的隶属性,报道上的单一性,封闭性等缺点使得传媒易于造成报道对象权利、形象的不当提高与毁损,这已为众多媒介与被报道者的诉讼案件所证明。这种传媒能否真正监督司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司法的完善本身很值得研究。
中国现状下强调传媒“监督”司法的弊端还在于:(1)它可能使舆论成为法官,法律被彻底架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当此种认断落实到司法层面,一种“大众型司法”就出现了:毋需法律的理性裁断,有效的裁决诉诸大众的情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难以得到充分的权利保护,因为他是社会公敌。变动不居的民意至此高于法律。(2)有碍实体正义的实现。追求实质正义是法院和传媒的共同目标。在具体个案中,当案件提交到法院时,由法院对已发生的事实和证据加以逐步的专业判断与确定,然后根据公众认可的共同准则——法律来判定谁是谁非,一般能得到较合理的结果。但如果传媒插足进来,在审判前或审判中对某一方加以倾向性报道,毫无疑问会干扰法官的判断甚至可能使法官不由自主地形成一些偏见或先入为主的论断,从而对当事人一方产生不公,影响了实质正义的实现。(3)破坏了程序正义。在法治国家,程序至上已成为法官断案奉行的至理名言。程序理性、程序正义才能实现实体正义。传媒影响司法,在中国背景下很可能有加速或延缓审判,破坏程序法的内在机制,导致在程序上过于匆忙或缓慢,这不仅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的准确性,还极易使当事人对公正的判决结果产生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