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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关系新探

  理所当然,国家权力尤其是权力重心——立法与行政权力需要有力的制约,这既包括来自社会的监督,也包括权力之间的制约。司法权除了履行处理纠纷的基本职能外,西方政体的设计者与运作者还赋予了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控制立法与行政的重要使命,以防止二权独秀,走向集权与专制,从而违背民主政制的初衷。由此,当社会力量诸如普通民众、利益集团与代表国家的政府发生冲突,政府侵犯民众权利时,法院便承担起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主要仲裁者角色:当立法机构的制定法激起民愤时,法院往往应召而矫正立法权的偏差,使其走上正常轨道。于是,司法权制约两大强权和保护民众的职能成了现代西方法院的重要使命。
  显然,欲使相对弱小却担负着制约权力、保护民众使命之法院真正履行其职责,只能加强对司法权的保护而不能过多地牵制。基于此,西方国家为司法权设置了特殊保护机制——“司法独立”:允许与保障司法机关不受干预,依法独立审判,且采取高薪制、法官任职终身制等措施。相应,行政、立法对其干预受到限制乃至禁止。国家主导性权力尚且如此,社会力量包括传媒结司法进行监督与控制也必然是有限的、有克制的。
  (二)传媒在西方的使命与地位
  近代传媒诞生之一初,其基本职能在于传播信息4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客观上造成对工商业信息乃至政治信息的大量需求,古登堡活版印刷术的出现和造纸业技术的提高是欧洲近代报纸产生、发展的划时代重要条件。传媒的发达为启蒙时代和资产阶级革命的来临提供了广阔的思想传播空间5 。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传媒逐步开始反对、批判强大的封建中央集权、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从而开始蕴含民主的因子,这一时期的传媒成了社会与民众的代表,它们通过新闻报道、报刊评论等方式反映民众的呼声与要求,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民意的浓缩机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传媒自由这一基本价值通过宪法予以确立,传媒监督国家权力特别是主导权力——立法、行政的传统得以继承。西方传媒自发形成的这种基本职责来自于市民社会长期与封建专制斗争的经验:在权力面前,个人总是弱小的,因此必须得有一种平衡。这不仅需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的司法权,还应该有不受行政力量干预,通过理性辩论形成的独立舆论——即传媒的呼声。近代传媒业形成以来,弥尔顿、洛克、潘恩、杰佛逊等欧美思想家就一直认为,传媒(新闻舆论)能否批评和监督政府,是有无新闻自由的试金石。
  在当代,西方传媒的政党化、商业化发展趋势并未抹杀其长期以来形成的监督主导权力、保护民众的传统。当行政权触犯公民时,传媒尽管不可能替代实际权力为民服务,但只要舆论站在公民一边,自然就标志着公民在道义上的一种胜利。实际结果是,由于传媒散播的舆论是一种巨大的无形力量,政府为了获得与维持民众的信任,往往循规蹈矩;此外,传媒对立法工作也是一种制约力量,代表人民的舆论的强大呼声使得立法者在颁布某些法律法规之前不得不慎重考虑民众对法律的可能态度以及是否侵犯了民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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