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种新的分析方法
侵扰行为诉讼是一个古老的侵权行为诉讼,形成了它自己的原则和规则,其实质是对于土地的享用。在英国,是否构成侵扰侵权行为的标准,是普通生活的习惯和合理性,而在美国则要衡量行为人的效果和损害的结果。从这个方面看来,英国和美国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英国人更多地体现了一种传统的生活方式,而在美国似乎更从经济上来考虑。到了20世纪60、70年代,随着美国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对于侵扰行为的分析有了一种新的方法,这就是经济分析法学对于侵扰行为的经济分析。
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一般追溯到1960年科斯(Ronald Coase)的一篇论文:《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在这篇论文中,虽然科斯在论文中并没有定义,但是他提出了他著名的科斯定律,在解释其定律过程中,他分析的例子正是两个侵扰的侵权行为。科斯推翻了20世纪经济学皮勾主义分析(Pigovian analysis)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解决法律争端的司法政策依赖于这种基础:商业活动应该“内化”(internalize)其成本,即承担与商品和服务总量相联系的间接社会成本。这些成本被称之为“外部”成本。对于这种理论,科斯认为,社会应该衡量外在成本所导致的损害和限制这种间接活动所造成的损害,从而避免那种造成较大损害的行为。这样将会使经济活动更加有效。科斯声称,在理想的竞争条件下,个人自己能够通过一种讨价还价的过程来达到这种结果。当讨价还价不可能的时候,法律制度能够提供一种替代程序,从而获得一个有效的结果。
比如,在传统的侵扰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法里,一个污染人可能被要求:或者停止其污染行为,或者对受害者支付补偿,或者支付税款,或者被驱逐出某些居民区。科斯认为这种方式的产生是由于传统的法律原则,即不受污染的绝对权利。他建议人们从这种思维方法中摆脱出来,他认为,没有特定的理由要考虑这种优先权。相反,经济分析应该能够导致这样一种规则:最大可能地增加争议当事人的生产总量,因而带来社会的更好的经济效率。比如,如果污染的权利授予一家工厂,那么不愿受污染的人们可以买下该污染工厂。如果污染工厂比一个不受污染的环境更具有价值,那么一个更好的方法也许是让工厂从不愿受污染的人们那里买下周围的地区。至于征收污染税的政策,科斯说,这可能导致经济的非效益结果。他担心这些政策可能导致过少的浓烟和工厂附近过多的人们。规则的目标不应该是减少污染,而应该是追求最合适的污染量,从而达到产值的最大化。
科斯引用了另外一个案件,铁路穿过乡村,车与轨所发出的火花损坏了农民的作物。这里存在两种选择:是让铁路公司全部赔偿火花所导致的损失?还是授予铁路公司溅出火花的权利,而不授予农民免于受火花侵扰的权利,然后农民不在可能受到火花侵扰的地方种植作物,通过铁路持续的运作,经济由此达到繁荣?科斯认为,两者比较而言,后者更合适一些,更有效一些,因为比起农民所遭受的损失而言,铁路对于社会的价值要更大一些,而且按照前一种方法,铁路公司与农民之间的讨价还价存在困难,与每个农民达成公平的补偿数额也存在困难。按照科斯的分析,经济分析的方法可以揭示出皮勾主义经济学中所隐含的东西,即传统的经济学阻碍了资源的有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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