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徐爱国
【全文】
徐爱国
一、侵扰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
“侵扰”是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一种独立的侵权形式。这种侵权行为形式有不同的用词,有人选用“骚扰”,有人使用“妨害”,有人采用“公害”,有人直接采用英文名称(Nuisance)的中文音译,即“恼神思”,这里通用“侵扰”一词。
侵扰一般被分为两种,一个侵扰是公共的侵扰,一种是私人的侵扰。公共侵扰可以一般地定义为“对于公众共同权利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 ,典型的例子是堵塞公路和航道,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废气的排放。在普通法中,它还包括妨碍公共健康,比如保留动物尸体,威胁公共安全,比如在城市中心储存炸药,有伤公共道德,比如开设妓院。私人侵扰可以定义为对于另外一个人私人使用和享受土地上的利益的一种不合理的侵犯 ,或者是对土地所有人或占用人(即原告)使用或享用“土地”而发生的“非法妨碍”和“损害” ,比如,树根长到了邻居家的土地里,突出的树枝长到邻居家的土地上空,烟,破坏性的动物,不合理的噪音,震动等等。
侵扰究竟为何物?在英美侵权行为法著作者看来,并不简单,一位侵权行为法作家说,“在整个围绕法律词汇的丛林中,没有哪个词比侵扰更难穿透的了” 。从历史上看,公共侵扰起源于刑事诉讼,比如对于公路自由和安全使用的犯罪。这种侵权行为诉讼发生于16世纪,那时,遭受公共侵扰特别损害的个人可以得到法庭的补偿判定,而私人侵扰则有更早的历史,它起源于英国法,是对于土地非直接的不法侵害的一种侵权行为形式。侵扰作为英美侵权行为法的一种独立的侵权形式,开始于13世纪中叶。 除了这两种侵扰外,还有人也列举出第三种侵权,即成文法下的侵权 。这与近年英美法涉及侵扰,特别是公共侵扰的成文法出现有关。例如英国的公共健康法令(1936);静化空气法令(1956);噪音减小法令(1960);污水处理法令(1972);污染控制法令(1974)等等。
公共侵扰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犯罪,比如堵塞公道,开设妓院等。公共侵扰也可以是一个私人侵扰,从而构成一个侵权行为,特别受害者可以得到普通法的救济。当然,为了防止诉讼的繁多,一个公共侵扰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遭受了比一般大众更严重的、具有“特定”性质的损害,他才可以提起侵权行为之诉。比如,在1911年康普贝尔诉帕丁顿一案中,被告公司搭起一座看台去观看一次行进队列,堵塞了公路,实施了公共侵扰,不仅如此,该看台还阻挡了原告的开窗行为。判决的结果是,她可因遭受私人侵扰造成损失而获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