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宣布完毕的时候,能够容纳1500人的法庭旁听席(当时座无虚席)上传来了阵阵掌声。当然,也有不以为然者[xvii]。
判决之后,该案审判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审判长指出,仅从《
继承法》来说,应该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在审查的时候,充分考虑了此案的背景,在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法院突破常规,大胆援用了《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就会损害无过错一方即被告的利益[xviii]。纳溪区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这位副院长指出,《
民法通则》是一部基本的法律,它是一个大的原则。《
继承法》和《
婚姻法》都是民法的范畴,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
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这位副院长接着指出,通过这个案件,纳溪区人民法院总结出一个经验,审判机关不能机械地引用法律,而应该充分领会立法的本意,并在充分领会立法的前提下适用法律。在该案中,纳溪区人民法院直接引用《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而没有机械地适用《
继承法》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如果纳溪区人民法院依照《
继承法》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那么,就会助长“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从而违背法律要体现的公平、公正的精神[xix]。
一审判决下来,原告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很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这个案件的法律审判,我们当然可以从各种角度进行评论研讨。事实上,已经出现了许多的评论研讨。大致来说,这些评论研讨是沿着三个方向展开的。第一,指出法院判决是否正确,然后提出支持的理由或者反对的理由。第二,结合该案,从法理上仔细研讨有关的各个法律的相互关系,分析各个法律以及各个法律条文之间的“规范”层次,甚至“孰先孰后”的位置,解释法律条文的意思到底是什么。第三,指出并分析法院判决的政治、社会、文化甚至历史的大背景。这样三个方向,是法学研究者们特别熟知的。
还有一个评论研讨方向,这就是《送法下乡》的方向。依照《送法下乡》的思路,我们需要了解围绕法院判决而产生的微观社会关系和微观社会场景,需要了解法院判决过程是如何在细节上展开的,这些材料和其他地方获得的其他基层法院判决材料存在着怎样的解释关系。如果我们直接做出“正误判决”、“法条注释”、“文化解释”,那么,其意义是十分可疑的[xx]。我们要问这样一些“小”问题:1、法庭开庭的时候,旁听者与法官的关系是怎样形成的?2、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以及在案件出现以前,合议庭成员的关系是怎样形成的、变化的?3、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是怎样建立的?4、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关系是如何变化的,其中法院院长以及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和其他成员的微观权力关系是如何运作的?5、当地的民众对案件的具体看法是什么,以及这种看法对法院的某些审判员尤其审判委员会的某些成员的观点是否真正产生了影响?6、审判委员会的某些成员是否知道或了解其他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解决办法?7、合议庭成员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是如何运用“各类法学知识”进行交流的?8、做出这一判决的基层法院和上级法院的真实关系是怎样运作的?9、婚姻之外的同居关系在当地造成了哪些影响,刺激了当地人们的哪些观念,赞同反对的力量对比关系是怎样的?……自然,这个“小”问题的清单是可以不断开列下去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需要在这些问题的答案之间建立逻辑的解释关系。从法学的角度来说,我们需要运用这些答案和解释关系去验证、证伪已有的法学知识以及理论模型,提出新的法学知识和理论模型,从而较为准确地解释“大写”的法学知识和“小写”的法学知识的权力博弈关系。最后,如果的确是必要的,便结合已得到的综合微观条件关系来提出案件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