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在《送法下乡》中,我们时常可以发现平易浅显的修辞解说,可以发现民间“小词化”的谴词造句。这是一种重要的叙事方式和策略。《送法下乡》也许有时是在有意地回避“大词”的使用。如果的确有时是在有意回避,那么在我看来,这不仅是为了和法学研究习以为常的“大词咏叹”保持距离,更为重要的,这又是为了和该书运用的“亲民式”的实证方法形成相得益彰的合谋关系。同时,这也是为了拉近理论性的法学知识和实践性的法律知识的关系,并且,在拉近的过程中暗示两者可能存在的密切关联。
“杨白劳要挟黄世仁”、“胳膊肘往里拐”、“打枪的不要、悄悄地进村”、“抬扛”、“没有人希望自己的案子被打回来或被纠正”、“将政策用足”、“上级[法院]说了算”、“留个记性”、“眼不见、心不烦”、“打离婚”、“把事办成”(第37、38、41、93、115、117、169、242、303、365页),甚至书名“送法下乡”……这些在人类学以及社会学研究中时常被重视被调用的民间词句,在《送法下乡》中,在作为证据直接印证相关实际材料的同时,兼有值得注意的特殊叙事功能。首先,它们是读者理解中国的基层司法运作和知识的直接通道。通过这些词句,读者可以直接琢磨、体会、思考那些活灵活现的中国式的真实场景、真实动作以及真实心态,从而借助暗喻去领悟《送法下乡》的重要主题:法律运作从来都是处于“生活之中”的。其次,在这些词句的叙述中,我们可以对照自己的法学研究语境和中国基层司法的运作语境,从而体验两种语境的相互距离,认识所谓的理论理性与智慧的实践理性的实际落差,进而自我提醒“法律研究事业原本应该是务实的”这一基本理念。再次,这些词句是游弋于现实基层司法生活的修辞游戏之中的,它们既在推创这种修辞游戏,也在依赖这种修辞游戏。这样,通过这些词句的阅读勾连,读者就易于“亲密接触”中国基层司法的内在逻辑或者关系逻辑,从而深层体验中国基层法律实践的生活线路。简而言之,在这些词句以及与之联系的叙述展开中,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不仅是“意念”的,而且是“修辞”的,在叙事上既是“由外到里”的,也是“由里到外”的,从而,读者和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空间距离“自行消失”。
在《送法下乡》中,上述具有特殊叙事功能的词句以及与此相联的平易阐述,暗示了作者叙事角色的独特定位。在阅读中,可以发现作者时常进行着角色转换:从法学家到法律家(这里尤其指从事实际调研工作的法律家),从法律家到法学家。其实,作者也已宣称:“我追求的不是那种从生活世界中完全分离出来的抽象原则,而是力求在生活中展现理论的力量。”(第20页)《送法下乡》是学术著作,因此,它必须具有学术策略和学术推进,它必须将研究对象置于学术空间中予以剖解和阐释,在已有的学术谱系中,将自己的学术研究准确地移动和安置。另一方面,正如《送法下乡》所期待的,法学研究是为了认识、解决中国的具体法律现实问题,而不是为了大词式的理论空谈,所以,它又必须具有实践性的问题意识、实践性的解决意向。我们可以看到,以往绝大多数的法学研究,尽管是“十分优秀”的,但是往往缺乏了细微生活实践的反复调研和思考积淀。人们时常自己也在承认,这种研究是从理论到理论的。与此对应,以往绝大多数的法律研究(这里指从事实际法律调研性质的研究),尽管也是“十分优秀”的,但是相反缺乏缜密的学术思索和论辩推演。中国的法学家和法律家,作为社会角色而言,其间存在着明显的界线与隔阂。虽然许多法学家作为个人是从法律研究出身的,许多法律家作为个人是从法学研究出身的(人们常见的法律领域中的“学而优则仕”),然而,一旦角色固定下来,他(她)们推出的思考产品,则明显地分属了自己的角色群体。这在法学家以及法学研究之中是尤为明显的。自然,我们不能过多地责怪这样一种实际存在的现象,毕竟,社会分工在整体上的确是在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但是,“同情”的理解,并不意味着应该拒绝法律研究和法学研究的相互结合。如果我们记得“法律必定是务实的”这一理念,那么结合两者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当然,两者的结合需要高度的能力和质素。这样一种努力由此也是艰难的和困苦的。《送法下乡》做出了这样的尝试[xiii],而且我认为这一尝试是成功的。正是由于在文本叙事中不断转换作者的角色身份,将法律研究在法学研究予以展开,将法学研究在法律研究中予以展开,《送法下乡》才获得了一个重要基础——推出“非常中国”的法学产品的基础。这一产品,是在中国基层实践中生发的,同时又是在世界学术背景之中展开的[xiv],它在经验和智识两个层面上必然需要法律家和法学家两类角色的相互结合。所以,在“法律必定是务实的”这一理念的观照中,《送法下乡》的学术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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