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送法下乡》,我们可以读到细微的事件,读到真实的个人,读到既具个性又具共性的人们的具体需求,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读到事件与人物、事件与人们具体需求的细节关联,并且可以在这种细节关联中体会“事物本身的逻辑”。《送法下乡》凭借了细致化的实证方法。这一文本提醒我们注意,生动有效的实证方法不是简单的外在观察、观念先行的问卷调查、信手拈来的媒体证据(比如报刊报道)举出,而是不断反省自身的发问、不断推敲的考证(第116-117页)、“同情深入”的接近、设身处地的理解(第20页)。它是“走进式”的猜想与反驳(波普尔用语)。生动有效的实证方法,由此是“内在”的、“嵌入”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实证方法中“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把握事物本身的逻辑内容(第94页)。
这种实证方法是科学的、反省的。《送法下乡》设想,真实有益的法学知识是可验证的,是可证伪的,是在提出理论模型并且不断验证理论模型的循序过程中磨练的,它和我们的经验材料相互贴身、彼此对应。所谓有效的知识同样由此而来。《送法下乡》已经明确承认,理论知识的意义并不在于“一次性”的认识终结,相反,它是在“设想/验证/证伪/推翻”中不断推进的。不论是他者的真实有益的法学知识,还是《送法下乡》本身在现实中提升的法学知识,都不是绝对不可推翻的。毕竟,“外面的世界真精彩”(《送法下乡》喜欢使用的表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认识是不断的,我们的认识目的同样是不断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反复深入中国的法律现实,渐次理解中国的法律现实,趋向有益地解决中国的法律现实问题。从广义的知识谱系的角度予以考察,我们可以认为,《送法下乡》的实证方法是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描述阐发的科学前进的方法[x]在法学中的延伸和提炼。同时,它又不纯粹是波普尔式的,它包含了社会问题意识的要素和自省。《送法下乡》将实用主义的有益观念,亦即问题的针对性和解决的针对性的有机结合,纳入实证的科学方法。这样,实证方法获得了新鲜的质素和能力。这是中国以往法学文本所没有的一类特质。
显然,在对《送法下乡》的实证方法做出这样贴切理解的条件下,我们可以自然地发现,假设我们亦在现实生活中开掘反例,树立反证,直至底气十足地以此宣称《送法下乡》的研究是不足的而且是有问题的,因为《送法下乡》没有涵盖所有的事物并且没有捕捉所有的因素,甚或是种“断章取义”,那么,我们的批评以及我们的思路,实际上是在赞同直至支持《送法下乡》的实证方法,并且,在赞同和支持的过程中又在走向无法躲避的自我颠覆。因为,《送法下乡》试图运用自己精湛的实证方法引导人们“走进”现实的中国法律生活,试图引导他(她)人同自己一样提出疑问、提出猜想、提出验证、提出反驳,建立、验证、证伪已有的理论知识和新建的理论知识(包括《送法下乡》自己的理论知识),也即运用同样的实证方法(参见第291、385、395页)。《送法下乡》依据的资料“个性化”,以及提出的理论知识的可证伪性,其实隐含着吸引新的资料“个性化”以及新的理论知识可证伪性的逻辑意蕴。就此而言,批评者越是运用相反的具体资料批评《送法下乡》,反而越是证明《送法下乡》的重要意义。批评者要寻找新的异质资料,再后来的批评者还要寻找更新的异质资料……这一过程,恰是“科学理论”所依赖的可证伪性的过程,恰是《送法下乡》所要达到的“科学”目的。由此,我们的直率批评(当然是坦诚的直率批评),其实正是《送法下乡》在逻辑上所欢迎的、所兴奋的。《送法下乡》经由这里,亦将而且已然成为旗帜性的先导文献[xi]。
中国的法律改革和法治建设正在迅速地向前推进。就基层司法制度而言,我们熟悉的一套运作方式以及制度配置正在发生“外科手术式”的变革与更新。隐去审判庭长、设置法庭法槌、更变法官服色、淡化审委会、凸现合议庭、建立诉辩制、削减法院行政职能,以及统一司法考试以抬高基层法院“行业进入”台阶等系列性的革命代码,标志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不得不沿着变革的方向前行。这是否意味着《送法下乡》为之辩护的某些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以及知识,已经末路穷途?是否意味着《送法下乡》的某些论证逻辑,已经失效?
如果意识到我们所得信息的局限性,也即意识到“城市化”的法学研究以及法律改革方案,时常是在“城市化”的媒体所展现的经验世界中运转的[xii],同时,如果有意愿有能力打开我们已有的经验世界,或者像《送法下乡》那样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那么,我们就会在广袤的中国“田野”中,在这“田野”的细微事物关系中,在那些其他非正式制度因素或者物质因素没有发生相应变革的“地方性”区域中,发现那些知识的生命力乃至巧妙机智,发现它的论证逻辑的有效性。我们就会警觉地看到,运用宏大的普适的法学理论以及法律改革方案指责那些知识,“纠正”那些知识,批判《送法下乡》的论证方法,是无益的,也是“没有建设性”的。正如《送法下乡》反复强调的,法治的革命代码必须而且只能在相应的革命制度以及革命因素的配套关系中,彰显自己的机制,挥发自己的功能。重要的不是“个别革命”,而是“整体革命”(第196、290页)。在这里,不是法律革命的代码是否对错的问题,而是这种代码如何并且怎样才能挥发切实作用的问题(第374页)。前一问题,是空洞苍白的政治道德性质的“规范判断”问题;后一问题,是丰富丰满的具体实践性质的“社会理解”问题。而丰富丰满的“社会理解”,以及由此而来的富有成效的法律革命,则又必须倚赖耐心艰苦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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