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面临的问题通过这些例子已经陈述清楚,现在来说明本文的主旨。笔者无意作学究式咬文嚼字之辩。厘清这些术语需要分析自由的概念和自由主义的学理,但笔者的着眼点并不单纯在其理论的意义,而更在其实践性。三个多世纪以来,一些国家的人民大体上沿着自由主义路径扩展自由,另一些国家采用了其它路线发展。在这样大的时间跨度中两种经验的对比已经表明,自由主义道路是更有效的:它的路径比较平稳因而为进步付出代价最小,它不仅导致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繁荣,而且使社会保持进一步扩展自由的动态势头和充沛活力(这也许是最重要的)。中国仍然在探索自己的发展道路。中国的自由主义,如朱学勤先生所说,在1998年“‘挤’出门缝”,“获得了公开言说”[5]。随后中国论坛出现了自由主义与新老左派、权威主义、后现代派等各种流派的论战。这场仍在进行中的论战的意义不容低估,但论战中也存在一些可以而且应该避免的混乱。为了使论战对中国的道路选择产生更好效果,特别是使论战各方和一般公众体认自由主义的正面意义,需要准确理解自由的概念,完整把握自由主义:其内部不同流派的多样化主张,在外部与其它主义的区别。
本文的目的有三:(1)阐发自由的概念,(2)梳理自由主义的实践、演化和学理特徵,(3)联系中国的现实和“主义”论战,讨论自由概念和自由主义学理的一些重要议题。笔者试图尽量准确地反映自由主义的观念和学理,因而不得不直接引用重要自由主义者的著述,希望阅读频繁的引文不至于造成读者过重的负担。
○自由的概念
自由的这个范畴的内涵丰富、外延广阔。自由概念的多姿多彩与人类追求自由的实践史诗相印成辉。这里只讨论当代论者最重要的论述,试图辨析各种自由概念的定义,也论及与之相连的价值观。让我们先从已经引用的森的有关论述谈起(关于森的《Development as Freedom》一书,笔者在一篇书评中有更详细的讨论[6])。森的理论框架的出发点是这样一个问题:一个人在生活中归根结底追求的是什么?他的答案是“自由”,或者更完整地说,是“个人的实质自由(substantive freedom)”,其涵义是:个人选择自己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能力。实质自由概念涉及以下要素:(1)选择----人们在生活中面对着可供自己选择的各种活动(诸如吃、穿、住、行、读书、看电视、发表言论、社会参与等等),每个人从这个备选活动集合中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一定组合;(2)能力(capability)----自由是个人进行选择的能力,其程度高低取决与备选活动集合的大小;(3)机会----备选活动集合所包括的活动必须对这个人是“可行的”(feasible to achieve),这使“能力”的概念又等同于“机会”。森认为,自由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终极价值,也是评价国家和社会发展状态的基本标准。
按照森的定义,实质自由包括广泛的要素,特别是,它包括法治自由权和民主权利。这些权利意义上的自由包括经济自由(表现在所有权不可侵犯、交易自由、对契约关系的法律保护等),政治自由(表现在言论、集会、结社、政治参与包括投票选举等)以及许多其它自由权,森用“Liberties”指称这些自由权利。哈耶克、弗里德曼在谈自由的时候,基本上指的是这些自由权利,他们并不在“能力”的意义上、特别是不在个人实际享受的福利状态的意义上谈自由。另一方面,实质自由从能力角度出发包括超越权利的要素,例如,饥荒(挨饿至死)、疾病(可治但无条件治)、文盲(因为贫困而无法上学),等等,就构成了不自由,即森所说的实质自由的剥夺。
因此,我们看到这样两种自由概念:自由(Liberties)在法治意义上指权利,自由(Freedoms)在实质自由意义上指能力。当这两个概念狭路相逢在一个句子或一段话的时候,笔者试用“法权自由”表达前者,用“能力自由”表达后者,从而上文提到的两个例子可以有明晰的译文。笔者建议不要用“形式自由”表达“法权自由”,因为“形式自由”与“实质自由”形成对等而对峙的关系,而实际上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并非如此。实质自由包括法权自由而超越法权自由。
现在进一步考察法治意义上的自由概念。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以及其它著作中)强调自由指个人不受强制、不受他人专断权力控制的状态(29页),而这种自由是由宪政主义的法治来保障的。这一自由概念涉及以下要素:(1)否定形式的定义----它是“不被强制”的自由,“别管我”就是自由;(2)人际关系的定义----它是就人与人、个人与政府-国家的关系界定自由的,从而划出一块不容侵犯的私人领域;(3)法治权利----它表现为法治的程序性规定。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的一段论述(12页)进一步阐明了这种自由概念的价值观:“作为自由主义者,我们把个人的自由,或者也许可以说家庭的自由,作为评价社会安排的最终目标。......有两套价值是一个自由主义者要强调的----在人际关系上涉及的那些价值,在这个领域他赋予自由以第一优先;个人在行使其自由中涉及的价值,这个领域是个人的伦理和哲学的范围。”对比弗里德曼与森的观点,可以看到:把个人的自由作为评价社会安排的最终目标,弗里德曼的说法与森一致(但自由的概念有宽窄之分);在人与他人关系上赋予个人自由以优先地位,森也赞同;个人在行使其自由中涉及的价值,弗里德曼持彻底的个人主义观,森则深为关切社会伦理的形成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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