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概念还可以按照其发挥作用的领域划分成经济自由、政治自由、人类自由。弗里德曼曾以《经济自由、政治自由、人类自由》为题作讲演[7],阐述三者关系。他讨论的三种自由的具体涵义是:经济自由----私有制的自由竞争市场机制,人类自由----人权(一个人是奴隶或自由人,一个自由人拥有的权利),政治自由----民主选举制度。弗里德曼在讲演中概括了这样一个命题:经济自由即私有制的自由竞争市场机制是政治自由、人类自由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份条件);历史表明了一种经验联系----经济自由促进、导致政治自由,而政治自由有可能损害经济自由。
最后,在哲理层面,自由的概念按照柏林[8]提出的范畴分成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是“免于(各种强制)”(freedom from ...)的自由,积极自由是“做(各种事情)”(freedom to ...)的自由。下文分析自由主义内部的流派时,这一对范畴是重要依据。
○自由主义的实践、演化和流派
对应着丰富多采的自由概念,自由主义的学理枝繁叶茂。其根扎在文艺复兴时期兴起的人道主义,其理论枝干在促进市场经济、公民社会、宪政国家发展的过程中渐进地、多维地成长起来。随着社会的演化,自由主义的目标和关切重点也相应变化,保持不变的核心是,它是一种人道主义的社会哲学,追求的是通过排除对个人选择的各种障碍而扩大个人享有的人身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机会。为了体认这一点,最好的办法或许是先考察两三百年来自由主义者在实践中干了什么,然后再讨论其理论。
自由主义者在不同国家的实践通常依各国政府的特定形式而不同。例如,在存在一个国家教会压制其它宗教、或者教会对政府发挥重大政治影响的国家,自由主义首先反对神权。在政教分离的国家,自由主义主要要求政治、经济、社会改革。在国内政治领域,自由主义反对使下层社会阶层陷于低等地位的封建等级制,反对限制言论自由表达的审查制度,反对国家、政府对个人行使专断的权力。在国际政治领域,自由主义反对军国主义或炮舰外交政策,反对剥削殖民地土著人民,追求国际合作的世界性政策。在经济领域,自由主义批判垄断和由政府控制经济的重商主义国家政策。在宗教领域,自由主义反对教会干预国家事务和宗教压力集团影响公共意见。
早期自由主义论者最突出的是洛克,他影响了英美自由主义者潘恩和杰弗森。潘恩的著作点燃了美国革命之火,杰弗森则把自由主义的许多光辉思想写进“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最重要的是个人权利、宪政法治)。自由主义思想在这个人类历史上崭新的国家的诞生和成形中胜利地实化了。洛克也影响了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狄德罗,他们激发了法国革命,但法国革命后来由卢梭的思想主导,脱离了自由主义的路线,激进地直驱专政、镇压、战争、复辟等多年动荡。这一对“姊妹革命”的对比,迄今仍是学者研究的课题[9]。在美国建国的同一年(1776年),亚当.斯密出版了《国富论》,奠定了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他在书中旗帜鲜明地倡导私有制的自由竞争市场机制,尖锐批判重商主义、国家干预政策。如果说市场机制为两百年来人类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最大贡献,那么也可以说这种自由主义的经济学为市场机制的发展做出了最大贡献。功利主义的创始人边沁一方面从个人优先的立场出发,认为法制政府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设计来减少更大的“恶(evil)”的一个“恶”,另一方面,又从功利主义立场出发,认为国家的仅有作用是增进人们的幸福、减少他们的痛苦,这就为政府干预经济和其它事务提供了理由。
自由主义在十九世纪中期英国进入一个转型期,自由主义不同流派的分岔可以追溯到这个时期。分岔围绕两个重大问题,一个是所谓消极自由主义与积极自由主义的分野。著名的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穆勒(John Stuart Mill,或译米尔)、希基维克(Henry Sidgwick)等提倡国家实行建设性的社会项目,例如社会安全网,来帮助最底层的人,这是积极自由主义的开始。另一个问题是自由与民主的关系,当时自由主义一贯主张的代议制政府早已确立,但选举权有种种限制,比如,妇女、40岁以下男子、没有一定资产的人都没有选举权,所以普选权问题成为热点。很多早期的自由主义者如洛克、伏尔泰就普选权而言都不是民主主义者,但潘恩、边沁都主张“一人一票,无人例外”。在英国通过1883、1867、1884、1885年一系列改革法案逐步扩大选举权的过程中,很多自由主义者担心扩大选举权会导致下层民众统治,伤害个人价值、尤其是资产权。上文提到弗里德曼所说“政治自由有可能损害经济自由”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更激进的派别----特别是工会和社会主义者----对普选权的实现起了更重大的作用。从十九世纪中期起,自由主义作为社会批判和改革的主导力量的地位被那些更激进的派别取代了。直到二十世纪初,多数自由主义者才跟上潮流,当代的自由主义者应该说都是民主主义者。但在自由与民主的关系上,自由主义者坚持把自由置于民主之上、之前,认为否定自由的民主就是坏民主。
二十世纪美国的自由主义实践的最大特色是积极自由主义的扩张。威尔逊总统的“新自由(New Freedom)”、罗斯福总统的“新政(New Deal)”、肯尼迪--约翰逊总统的“伟大社会(Great Society)”是几次高潮。最高法院从1936年认可关于最长工时和最低工资的法规开始,认可了一个又一个“新政”法规(老年人和遗属保险、失业保险、工会集体谈判工资权、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管制,等等)。这些裁决的基础基础是,个人必须在面对强势经济团体、遭遇并非由他们引起的灾难时受到保护和扶持,而这正是积极自由主义的原则。直到里根总统的“保守主义革命”才扭转这种潮流,消极自由主义对“伟大社会”计划中以政府出面干预甚至直接管理经济和其它领域的事务强力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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