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一种属性,它是属于犯罪的本质这一层次,是犯罪概念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弄清这一点,对于讨论犯罪的特征至关重要。
至于目前大多数学者所使用的“本质特征”一词,笔者比较同意一些学者的看法,认为“本质特征”这一提法并不科学。在犯罪的诸特征中,无所谓“本质特征”。就特征而言,只有主要特征与次要特征,基本特征与非基本特征的区别。〔6〕因为如前所讲述,本质是揭亦事物内部的规定性,而特征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标志,是事物的外部联系,本质与特征是相对的。若认为本质特征是指诸特征中最为重要的、基本的特征这样一种含义、似乎未尝不可。即本质的和重要的、基本的等形容词都有相同的意思。但我们必须清楚,作为事物的属性之一,本质一词已经具有了其特定的含义,若再将其与特征放在一起使用,本质特征这一提法本身就容易导致本质与特征相混淆,将属于本质的东西放到特征这一范畴来研究,使本来比较直观的特征变得含混不清,这也正是目前将社会危害性看作犯罪特征的通病之所在。
二、犯罪的特征
明确了社会危害性的属性,犯罪的特征便不难确定。根据特征是一事物具有而他事物所不具有的外部征象这一属性,我认为,犯罪的特征有两个,即刑事法律规定性和应负刑事责任性。
首先,犯罪是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犯罪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侵犯,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我们对犯罪的各种不同表现形态加以分析研究后得出的犯罪的本质属性。但是在认定具体犯罪时,我们则不能仅以犯罪的本质作为标准,那样将会使认定犯罪的司法活动陷入十分混乱的局面。因此,必须有明确化、具体化的确认犯罪的标准。于是立法者便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加以明示,规定在
刑法中,使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时有依可循,即符合
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因此,刑事法律规定性便是犯罪的特征之一。
在这里,我们使用了符合刑事法律规定性这一提法,取代了刑事违法性的提法。这是因为
刑法是通过惩罚犯罪来保障公民和社会的。惩罚犯罪是手段、是表面现象,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是其目的。那么,从征象上来看,犯罪行为正是符合
刑法所规定的、需要加以惩处的行为。虽然上面两种提法侧重的角度有所不同,实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但从与
刑法规定保持一致的角度来讲,采用刑事法律规定性的提法则更为妥当,更符合罪刑法定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