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浅谈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比较

  票据权利的有效成立是以票据的合法有效及票据权利取得的合法有效为基础的,那么利益偿还请权的成立条件又与票据权利的成立条件有何联系与区别呢。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的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由票据法规定的对于仍然存在的因票据基础关系存续的实体权利而产生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既然它是票据权利丧失后的一种补救权利,则其应以票据权利曾经有效成立并存在为前提。如票据为无效票据,或票据由于持票人是通过非法手段或主观上恶意取得票据的,由前文的论述可知票据权利并不有效成立。因此票据权利不成立,就不会发生因票据权利消灭而引起利益的失衡,也就没有利益偿还请求权产生的必要。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票据法》第18条中关于“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当之处。这是因为一旦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可能导致票据本身的无效,而无效票据是不存在票据权利的,无票据权利则不可能产生利益偿还请求权。故而笔者认为此项法律规定有其逻辑错误,应予修订。另外空白票据作为一种特殊情况是应引起注意的。所谓空白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又叫空白授权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有意识地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给持票人以后填补记载的票据。[3] 从此定义不难发现空白票据在补充记载完全前,票据权利并不明确,因而并无成立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基础。因为我国《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87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由此可知在我国只存在空白支票,而且空白支票在补记前是不得使用的,那么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其补充记载完全前尚未交付,而票据的出票是必须经过签发与交付两个过程的,空白支票未交付则表示尚未生效,亦无票据权利,那么也不可能产生利益返还了。
  以上的分析仅是表明了票据权利曾经有效成立是利益偿还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条件。而利益偿还请求权不仅要求票据权利曾有效成立过,它的有效成立必 定还有其自身的原因条件。在票据法的理论中均指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必定是因为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致使票据权利丧失的结果。而我国《票据法》第18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如“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由此可知属其他事由使票据权利丧失则不发生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效果。如丧失票据,则持票人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予以补救;又如票据因欠缺“必要记载事项”无效的,则持票人可基于票据原因关系或预约关系予以补救。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亦可知持票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必须以丧失了票据权利为前提。因为如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持票人则可直接行使票据权利,而无须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当然票据权利的丧失应该是仅相对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请求对象而言,持票人丧失了票据权利,而并不要求持票人对于所有的票据债务人都丧失了票据权利。前文曾指出票据权利要合法有效成立,持票人必定是通过合法手段善意地取得票据的。而在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中,无论是票据法理论上还是票据法中均未要求请求权人对于票据权利的丧失是善意的。换句话说,持票人对于票据权利的丧失即使有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也不影响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当然在票据的实务操作中,持票人不可能恶意地放弃行使相对简单的票据权利而选择行使相对繁琐的利益偿还请求权。
  二、 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实现的利益条件的比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