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会议纪要
(1983年12月10日 [84]法办字第4号)
一、全国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于1983年12月5日至10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主管档案工作的办公室主任和档案干部以及有关方面的同志共78人。最高人民法院王战平、祝铭山副院长、曾汉周顾问和办公厅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杨树庄副主任向会议作了《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会议结束时王战平副院长和国家档案局韩毓虎局长到会讲了话。
这次会议主要是解决在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建设问题,着重讨论修改《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方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文件,交流档案工作情况和经验。与会同志经过认真讨论,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一致认为,这次会议的召开是适时的必要的,开得比较好,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杨树庄副主任的报告符合实际,措施切实可行,两个“办法”和一个“规定”所作的要求明确具体,这对于加强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开创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新局面,将起重要作用。
二、与会同志回顾了建国以来法院系统的档案工作,肯定了成绩,看到了差距,增强了做好档案工作的信心。大家一致认为,1966年以前,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是好的,是向前发展的,特别是1960年在大连召开的书记员工作和档案工作现场会议,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起了促进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被“砸烂”,档案库(室)受冲击,档案干部被调走,规章制度被破坏,不少档案被抢走、丢失、损毁,造成的损失相当严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院系统的档案工作进入了恢复整顿阶段。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审判工作任务的需要,抓了档案工作。不少高、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召开了档案工作会议,推动了档案工作的开展;大多数人民法院都组织力量,认真地清查了档案,摸清了“家底”,对虫柱、破损、霉变和字迹不清的档案进行了修补、抢救,对丢失的档案积极地进行了查找;各地人民法院为复查平反冤、假、错案,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在各地的骨干分子,打击惩处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了大量的档案;一些人民法院还开展了档案资料的编纂工作,并为国家立法、制定政策等工作提供了依据,发挥了档案应有的作用;绝大多数人民法院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一些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了档案科(室)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有的还对档案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不少人民法院恢复、建立了规章制度,对管好档案起了积极作用;有些人民法院安排了档案库房,添置了卷柜、消防器材等设备,有的还购置了缩微设备。总的看来,三中全会以后,各级人民法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发展是不平衡的,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些人民法院档案保管不集中,丢失、损毁的情况还很严重;有些人民法院的档案没有经过清理或者清理得很不彻底,“家底”还不清楚;不少人民法院档案机构不健全,档案人员量少质弱,兼职太多,很不稳定;有些人民法院规章制度不健全,诉讼档案的立卷、归档、管理、调借等工作比较混乱;大多数人民法院的档案库房和卷柜等设备严重不足,直接影响到档案的集中统一和科学保管,安全保密的隐患很大。与会同志认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成绩是主要的,存在的问题也不难解决,只要领导重视,认真地抓,创造工作条件,档案工作就会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