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议着重讨论了加强法院档案工作建设的具体措施。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应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认真抓好以下几点。
(一)提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大家认为,人民法院的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记录,又是进行这些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它对检查人民法院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对国家立法、科学研究、编纂各类文献提供资料,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法院的诉讼档案专业性强,使用频繁,大部分材料只有一份,毁损丢失后无法补救,档案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审判等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这已经为三中全会以来正确审理各类案件的实践所证明。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干部、尤其是领导,应当充分认识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档案干部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领导要把档案管理工作摆进领导的议事日程。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每年要有计划地抓几次,办公室领导要具体抓这项工作,从政治思想、业务建设等方面加强指导,关怀、爱护档案干部,经常督促检查他们的工作,提高他们的认识,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上级人民法院既要管好本机关档案工作,又要经常了解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情况,进行具体指导、监督、检查;下级法院至少每半年要向上级法院报告一次档案工作;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要向同级档案机关反映档案工作情况,争取指导和帮助,使法院系统的档案工作不断得到提高。
(二)健全档案工作机构,搞好档案干部队伍的建设
与会同志认为,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配齐档案管理人员,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应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这是十分必要的。档案处、科、室均在办公厅、室主任(基层法院未设主任的由主管秘书)领导下工作。关于档案人员的配备,鉴于当前恢复整顿档案工作任务繁重和今后开展档案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懂得法律和熟悉审判业务、身体健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或审判员专职做档案工作,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应配备与开展档案工作相称的干部人数,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应设专职档案人员,有困难的也可兼职,但应以档案工作为主。要通过培训、工作实践和总结交流经验等方法,组织学习档案工作基本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保持档案人员的相对稳定,不要轻易变动。要经常关心档案人员的政治进步,表彰先进,使之成为又红又专的档案干部。
(三)建立和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大家认为,科学的管理办法是保证档案安全、完整,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和四化建设服务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是实行科学管理的前提和条件。几年来,国家档案局对文书档案从立卷、归案到保管、鉴定、统计都制订了统一的办法和制度,推动了法院系统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为使法院系统的诉讼档案管理也在立卷、保管、鉴定等方面有一个统一的办法,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共同研究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三个文件,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积极解决档案管理的必要设备,逐步改善工作条件
与会同志认为,档案库房和必要的档案设备是保证档案安全、保密,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条件,应采取积极措施,力争尽快解决。各级人民法院在建办公楼或法庭时,要适当安排档案库房的建设,还应抓紧解决档案卷柜和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光、防尘等器材物资,使档案得到妥善保管。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还应添置复印机等,以便在所辖地区的法院范围内对字迹消褪和破损的档案进行抢救和修复,保证档案质量;高级人民法院不仅要有复印机,还要逐步解决空调、缩微等先进技术,有条件的还可以采用电子贮存设备,使档案管理逐步现代化。所需费用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80号文件精神,列入法院的业务经费预算,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批,使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五)继续抓紧清理档案,做好提供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