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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在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其中,转变政府职能是撰写这篇大文章要做的一篇“破题文章”。
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治政府应是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的政府。政府如果定位不准确,不去行使应有的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而是直接干预经济,甚至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就必然会受经济利益驱动,与民争利,以权谋私,背离法治政府的宗旨。第二,法是社会公正和人民权利、自由的保障,从而法治政府应是权力受控制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职能如果不受限制,可以“越位”做其想做的任何事情,即使其这样做是出于发展一个地方的经济、为一方百姓谋利的良好愿望,也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权力滥用,侵犯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最终损害人民的利益,导致政府功能的异化。第三,法是规范人们行为,调节社会生产关系,为生产力发展所决定并服务于生产力的上层建筑,从而法治政府应是运用法的规范,为人们的社会、生产活动提供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服务政府。政府如果是为管理而管理,无限制地扩大对社会和市场的规制范围,行政权无处不在,无孔不入,就会窒息社会和市场主体的活力,窒息市场竞争,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我们今天要求的转变政府职能与西方国家上世纪后期开始实行的“放松规制”(Deregulation)运动有相同之处,二者都强调建设“有限政府”,强调政府应该“瘦身”———精减机构,裁减人员;政府应该“归位”———把本应由市场调节、公民自治、社会中介管理加以解决,并且能解决好的事交还给他们,不再“越位”和“错位”。同时,二者也有不同之处,西方的“放松规制”论者大多过分强调政府的“有限”、“无为”,过分估价政府的消极作用,对“政府失灵”的危险性、危害性有清醒的认识而对“市场失灵”的危险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我们提出和推动的“转变政府职能”则是在强调政府“有限”的同时,也强调政府的“有为”,既要求政府坚决地减少、放弃某些职能,不管其不应管、管不了和管不好的事,又要求政府加强、健全和完善某些职能,管其应该管、管得了和管得好,而其他组织管不好的事。
目前,“放松规制”和建设“有限政府”是我国转变政府职能的最主要内容。我国经历了长时期的计划经济时代,曾经过分地迷信政府的作用。虽然我们现在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但政府“万能”的观念仍然顽强地残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之中,很多时候还在影响着我们的政策;其次,我们的行政法制还不健全,特别是行政组织法不完善,对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能缺乏法律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一些政府部门借此扩权,以获取更多的利益;第三,许多行政管理往往与利益相联系:取得了管理权通常就获得了罚款权、收费权。罚款、收费一般还是合法的利益,至于不合法的、灰色的利益,如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对于某些人更具有吸引力,推动着他们去扩大政府的职能和权力;第四,对于政府各部门的负责人来说,管事越多就越能理直气壮地要求增加人员、扩充机构或提升机构级别,从而负责人自己的官阶也可能借此提高。
转变政府职能除了要求“放松规制”以外,也要求政府加强某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有助于促进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职能。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发展不平衡;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且实行过长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难以自发生成;中国是一个有着集体主义和均贫富思想文化传统的国家,人们不乐见过分的收入差别,特别是不容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暴富。这些国情决定了中国的市场经济需要稍多一些的政府调控和规制。同时,新时期的一些新问题,如环境问题、生态问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金融风波等,都难以通过市场自发的调节而解决,而需要借助一定的政府干预和规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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