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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刚刚结束,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就于3月20日召集在京专家、学者举行了“修宪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机遇和现实课题”研讨会。到会的有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党校、中央民族大学等学术机构的数十位专家、学者,以及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与会者一致认为,2004年修宪的意义深远,有利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方针,将有力地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为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重大机遇和挑战。
与会学者围绕土地和私产的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城市房屋拆迁、强制行政措施等执法问题、义务教育、外来打工人员及其子女的生存状况、民工工资追讨等现实问题,纷呈己见,展开了热烈讨论。许多专家指出,此次修宪对行政法学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行政法学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成长空间,引发或加深了一系列课题的研究,诸如:行政法、行政法学与宪法、宪法学之间关系的重新反思;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紧急状态法制的完善;社团立法的完善;行政执法方式的新探索;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机制的重新构造;非公经济的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全;行政程序立法的进一步深化;监督救济机制的改造;部门行政法的深入研究等。
与前三次修宪相比,此次修宪涉及面最广。尤其重要的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等载入宪法,特别是“人权入宪”,这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核心体现;私有财产的保护、征收征用的补偿、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规定,也是这一核心问题的具体体现。
对于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学者们阐释了以下观点和见解:
1.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可狭隘地理解为空泛的政治口号,对于行政法学者来说,应注重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在自己的研究中,促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行政法落实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这是是至关重要的法学任务。学者们认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行政法学的终极追求是相通的,通过强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能使行政法学的一些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受到重视。比如,行政法本来就有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监督和保障行政职权有效行使、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其中,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就是要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引导、管理和服务;监督和保障行政职权有效行使能够维护教、科、文等事业的健康发展,找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就是要考量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充分考虑到便民、利民的因素,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关于 “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规定。这次修宪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此规定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内涵的极大丰富,为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也是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成果之一。有学者认为,宪法中对政治文明的规定,既是宪政文明,也是制度文明,还是程序文明,行政法学界应当深入具体地研究如何通过行政法制建设来丰富我国的政治文明。
3.关于这次修宪有两个条款专门规定征收和征用的补偿。与会者认为,这对于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征收和征用和房屋拆迁方面的大量纠纷具有重大意义,是国家注重保障人权和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实际体现。近些年来,部分地方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出现大量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造成当地政府与人民群众的紧张关系,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因此,必须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中落实宪法的这项规定。财产权是人权特别是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规范应注意补偿范围和标准的确定,并将征收和征用制度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上,依法征收征用,确保合理补偿。在根据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公民财产时,对“公共利益”的运用也必须慎重。因为“公共利益”是一个不十分确定的概念,对其内涵和外延,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这就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权益的一个借口。在拆迁补偿和税费的征收上,必须完善立法,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财产权。
4.关于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学者们认为,财产权也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这关系到能否坚持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现在有些地方乱罚款,不适当地把罚款额作为考察行政工作人员业绩的标准,还任意征收征用农民的土地和公民的私产,屡见不鲜的这种现象是极其错误的,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必须坚决加以纠正。
5.关于国家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变化。宪法原先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次修宪明确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其发展,又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总的政策态度增加了“鼓励、支持”的表述。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非常重大。行政指导、行政资助、行政监督等现代行政管理方式的综合运用,将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这也要求注重对行政指导等新型行政方式的研究和运用。
6.关于这次修宪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制度的体现,更是人权保障的体现。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待改进,但总的来说,已初步建立并正在完善之中;而农村的社保、医保还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一差距亟待缩小。当然,这方面的工作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7.关于这次修宪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在我国,人权首先是生存权,无论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还是对公民人身权的维护,都是为实现生存权服务的。权利多元化、概括化是现今的发展趋势,在生存权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人权概念的具体内涵。在行政法学中如何理解人权,如何用行政法来保护人权,都是必须研究的问题。学者们认为,人权保障的规定对行政机关转变行政方式、真正确立为民服务的思想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机关应该切实转变作风,真正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不能只图自己方便。当然,也有学者指出,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考虑到行政机关的成本承受和行政效率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一些新的行政方式就一定适用于我国的现实。
8.关于这次修宪有三个条款将“戒严”的提法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学者们认为,这是我们对突发事件导致的公共危机应对机制的认识深化的结果。“紧急状态”的提法拓展了公共危机的内涵。戒严是紧急状态中的一个很小的部分,也是带有浓厚军事色彩的部分。有了2003年举国抗击SARS的经验教训,关于建立公共应急体系,制定相应的紧急状态法,形成以紧急状态法为龙头、各层次有关应急法律规范组成的我国应急法制体系,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同时,SARS危机之后,人们深刻认识到在紧急状态中如何有效保护公民权益并予以及时救济,如何确立不同于常态下的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界限,这是亟待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权力控制机制的研究,切实保证私权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要运用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等分析公共利益的底线,保证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作为对重大现实问题和国家立法任务的积极回应,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于2003年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在韩大元教授和莫于川教授主持下,完成了《SARS对中国社会与经济的影响及法律应对机制研究》、《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体制和机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等一系列课题,包括《紧急状态法(专家建议稿)》在内的数十万字研究成果已于年初送交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和立法参考。
为了紧密结合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抓住修宪带给我国行政法治的重大发展机遇,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发挥学术团队的集体力量,拟组织撰写一套具备新眼光、新视角、新材料的行政法研究专著《现代行政法学》。该套学术专著暂定四卷,第一卷是导论与主体论,第二卷是行为与程序法论,第三卷是监督与救济法论,第四卷是部门行政法论。与会专家就这一专著的撰稿提纲进行了认真研讨。学者们根据行政法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对如何撰写好这套专著提出许多好建议。大家一致认为,通过全国行政法学界的共同参与,通过对当今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以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为重点)进行系统深入的专题研究,一定能够早日完成这一大部头专著,深入推动我国行政法学科体系的转型发展,为我国行政法治实践提供更具系统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学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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