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应急措施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的环境要素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有关政府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以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的环境法律制度。采取应急措施制度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强制应急措施”中的“强制”仅指有关部门对排污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强制。
强制应急措施制度是我国环境事故管理中的一项关键性的法律制度。强制应急措施的特征:1.应急性。即必须是在环境受到严重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可采用该制度;2.临时性。强制性措施常常是一些非常措施,如停止生产、停止排污等。这些措施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停止执行;3.强制性。表现在排污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恰当地使用此项制度将有助于消除环境污染与破坏所造成的危害或阻止危害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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