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是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标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对环境质量要求也不相同,各地工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和构成污染的状况、类别、数量等都不相同;环境中稀释扩散和自净能力也不相同,完全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是不适宜的。
为了更好地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结合当地的地理特点,水文气象条件、经济技术水平、工业布局、人口密度等因素,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平衡,划分区域和质量等级,提出实现环境质量要求,同时增加或补充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当地主要污染物的项目及容许浓度,有助于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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