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后工艺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是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名录和期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监督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法律制度。
这项制度是新近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规定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设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治污染的方式大体上有两种,一种为源头控制,一种为尾部治理,其中源头控制要求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尽可能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而尾部治理则着眼于已产生的污染物的消除。由于污染物一旦产生,往往无法消除或难以消除,所以从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都是得不偿失的,而实行源头控制则可有效地避免污染的产生,使能源得到充分利用,从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这项制度是我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与国际上流行的清洁生产制度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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