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是关于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一整套措施、方法和程序的规定。它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能够促使排污单位依法加强环境管理,积极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并可以使环境管理机关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该制度区别于其它环境法律制度的特征主要有:
(1)检查主体和内容的特定性。从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的机构只能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无权进行现场检查。其检查内容也必须是法定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项,而不是对被检查单位的任何活动现场都能检查。
(2)检查行为的强制性。环境保护现场检查是一种单方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不需要取得被检查单位的同意。对拒绝现场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3)检查范围的固定性。检查机关只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而不能对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
(4)检查时间的随机性。检查机关可以随时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而不必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在我国,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发展于八十年代,成熟于九十年代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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