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国家对污染物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的法律制度。在此概念中,“总量”一词指的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的排污量总和或一定时间范围内某个企业的排污量总和。我国自1988年起,国家环保局在全国18个城市和山西、江苏两省,进行了总量控制基础上的排污许可证试点和推广工作。实践证明,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效果显著。因此,在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了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为了实现“到本世纪末使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0年基本改变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城市环境有较明显的改善”的目标,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已确定在“九五”期间,对全国环境质量影响最大的12种主要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氰化物、石油类、化学需氧量、砷、汞、铅、镉、六价铬、工业固体废物)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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