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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第十三条 (村委会选举的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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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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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选举的惟一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主持村委会的选举。根据村民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来看,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有:一是接受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指导,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公布选举日期。二是组织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三是进行村民登记,审查村民选举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并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四是组织选民酝酿、推荐、提名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五是同选民商定选举方式和投票表决方法。六是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站,主持村民大会的选举及表决。七是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和控告。八是监督选举过程,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九是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的档案,总结选举工作。十是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日常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推选产生。具体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谁主持,法律没有规定,现实中一般是由村党支部或原村委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数量一般根据村的大小和选民多少来决定。组成人员一般是三至七人。村民选举委员会一经推选产生,就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换届选举一旦结束,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应当解散,即村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时间是从其产生之日起至新一届村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坚持对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素质要求。应当把有威望有能力和乐于为村民服务的人推选出来。二是选举委员会成员结构应当合理,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既要有本村党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的代表,也要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还要有老党员和老干部。三是选举委员会成员要自身公正,依法办事。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能当选举委员会成员,凡已被推选为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并及时增补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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