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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芝因不服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政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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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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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芝因不服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政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一案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2)庆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芝,女,194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康家屯。
委托代理人于常立,黑龙江省法律事务所大庆分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佟建军,黑龙江省法律事务所大庆分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址:该镇大同村。
法定代表人张景泉,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远明,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镇政府干部,住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7-21号楼2单元502室。
委托代理人吴山,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镇政府干部,住该镇金山堡村。
第三人于亚珍,女,193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农民,住该村。
第三人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
代表人张连臣,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淑霞,大庆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王凤芝因不服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政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01)红行初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凤芝的委托代理人于常立、佟建军,被上诉人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远明、吴山,第三人于亚珍、第三人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崔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83年农村实行联产责任制生产队解体时,第三人于亚珍之夫邹庆林(已故)所承包的土地,在1990年被村里修路及村民取土破坏不能耕种,经村里研究同意,让邹庆林在村东区三排路东南侧复耕荒地60亩,作为邹的承包地。在邹家耕种的1992年,因采油四厂的管线穿孔漏水,致该地被淹不能耕种。为此,采油四厂给邹家赔偿5000元,此地便落荒二年。1994年11月村委会原书记李跃杰未征得于亚珍(此时邹已故)的同意,便以每亩10元承包费包给了外来户刘洪才,收费600元。由刘洪才与李国志(原告之夫)耕种,刘搬迁后,此地便由李国志一家耕种。至1996年油田打井占地时,李家得青苗补偿款10万余元。被告杏树岗镇政府于2000年7月1日做出处理决定,决定该地的使用权归王凤芝享有。对此决定于亚珍不服多次上访。后经杏树岗镇政府研究决定对此纠纷重新调查处理。于2000年10月30日做出2000杏字(7)号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该地的使用权归于亚珍所有。同时废止镇政府2000年7月10日做出的决定。王凤芝对此不服于同年11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做出(2000)红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了被告的处理决定。尔后,被告于2001年8月8日重新做出(2001)杏字5号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仍确认该地使用权归于亚珍享有。王对此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红岗区人民政府做出红行复决字(2001)杏字6号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原审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判决:维持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人民政府于2001年8月8日做出的(2001)杏字5号"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
二审中,本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举出的证据重新进行了质证和认证,认为一审法院质证和认证的程序和规则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及理由,形成如下争议点:于亚珍与村里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否解除及上诉人与村里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对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形成的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本案争议的60亩土地的使用权,是第三人于亚珍1983年通过与金山堡村订立承包关系合法取得,该地1992年后落荒,是因为该地被水淹后无法耕种所至,于亚珍自身不存在过错。1994年11月刘洪才和李国志经原村支书李跃杰同意耕种土地,不能认定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关系。因为刘、李二人不是本村村民,其不具备订立土地承包关系的主体资格,且此事没有经过村委会集体研究及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只是李跃杰的个人行为,不能以此来否定于亚珍与村里的承包关系,故应认定第三人于亚珍与村里的承包关系仍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权应归于亚珍享有。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认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王凤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晓军
代理审判员 蔡立彬
代理审判员 谢立新
2002年3月20日
书 记 员 杨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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