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灯光发生临时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第九十六条 进近灯临时发生故障不工作时,Ⅰ类进近应当按照附件一1.2.2节的规定增加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Ⅱ类和Ⅲ类决断高(DH)大于15米的进近着陆不允许进近灯不工作。一旦进近灯完全熄灭,则应当按照Ⅰ类进近使用基本设施的着陆最低标准。
第九十七条 部分进近灯不亮,进近灯工作的长度从入口起只有420米,对Ⅱ类和Ⅲ类运行无影响,对Ⅰ类和非精密进近只能用中等设施的最低标准。进近灯工作长度从入口起只有210米,对Ⅲ类运行无影响,但是不允许作Ⅱ类运行。一旦发生这种故障,应当使用Ⅰ类基本设施的最低标准。
第九十八条 如果进近灯备用电源发生故障,对Ⅲ类和非精密进近无影响,对Ⅱ类和Ⅰ类运行使用Ⅰ类基本设施的跑道视程(RVR)最低标准。
第九十九条 如果整个跑道灯系统不工作,不允许作Ⅱ类和Ⅲ类运行,而且Ⅰ类和非精密进近只允许在白天进行,并使用基本设施的着陆最低标准。
第一百条 如果跑道边灯不工作,所有各类运行只允许在白天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 如果跑道中线灯不工作,对Ⅰ类和非精密进近的着陆最低标准无影响;Ⅱ类运行使用的着陆标准,白天为跑道视程(RVR)350米,夜间为跑道视程(RVR)500米;Ⅲ类运行只允许在白天进行,着陆标准为跑道视程(RVR)300米。
第一百零二条 跑道中线灯的间隔增大至30米,ⅢB类运行着陆最低标准为跑道规程(RVR)150米,对ⅢA类、Ⅱ类、Ⅰ类的运行无影响。
第一百零三条 接地区灯不工作时,ⅢB类运行着陆最低标准在白天为跑道视程(RVR)200米,在夜间为跑道视程(RVR)300米;ⅢA类和Ⅱ类着陆最低标准在白天为跑道规程(RVR)350米,在夜间为跑道视程(RVR)550米。
第一百零四条 跑道灯备用电源不工作时,不允许作Ⅱ类和Ⅲ类运行,只能使用Ⅰ类运行的最低标准,对非精密进行无影响。
第一百零五条 所有因目视或非目视设施发生临时故障而影响到着陆最低标准的数值的改变,空中交通管制员必须及时通知起飞离场和进近着陆的飞机驾驶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轻型飞机的运行可以按照A类飞机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执行,在已制定专用程序的机场实施运行,可以按照本规定附件二《轻型飞机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直升机的运行可以按照A类飞机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执行,直升机进近着陆的最低能见度可以选用A类飞机相应值的一半,但最低不得小于400米。直升机在已为其制定了专用程序的直升机场实施运行,可以按照本规定附件三《直升机起飞着陆最低标准》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8月22日颁发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民航总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1.1 起飞最低标准
1.1.1 双发涡轮或双发以上飞机使用的跑道具有以下目视助航设施和不同位置测报的RVR,允许使用表1-1中所列的起飞最低标准。
表1-1 多发涡轮飞机起飞最低标准
┌──────────────────────┬───────────┐
│ │ RVR/VIS(米)(1) │
│ 可用目视设施 ├──────┬────┤
│ │ A、B、C类 │ D类 │
├──────────────────────┼──────┼────┤
│高强度跑道边灯和中线灯,有三个RVR报告点 │ 150 │ 200 │
├──────────────────────┼──────┼────┤
│跑道边灯和中线灯(无RVR报告点) │ 200 │ 250 │
├──────────────────────┼──────┼────┤
│跑道边灯和中线标志(无RVR报告点)(2) │ 250 │ 300 │
├──────────────────────┼──────┼────┤
│跑道中线标志、无灯光(只准白天) │ 500 │ 500 │
└──────────────────────┴──────┴────┘
注:(1)表中的RVR/VIS为开始起飞滑跑部分的RVR或VIS,可由人工观测或驾驶员目测数值代替;
(2)夜间运行要求至少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端灯。
(3)使用跑道视程(RVR)低于400米的起飞属于低能见度运行,必须满足第七十四条的要求。
1.1.2 起飞最低标准中RVR数值,各飞机至少由以下不同位置的RVR测报控制:
A类飞机,接地区RVR,
B、C类飞机,接地区和跑道中部RVR,
D类飞机,接地区、跑道中部和跑道停止端RVR。
1.1.3 对于没有跑道中线标志和中线灯的跑道,起飞最低标准不小于跑道视程(RVR)/能见度600米。
1.2 非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1.2.1 非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的最低下降高(MDH)是为该程序公布的超障高(OCH)或为该机型或机组批准的最低下降高(MDH)。与最低下降高(MDH)有关的最低能见度可用表1-2或表1-3确定。表1-2提供MDH在75米~100米之间目视设施与能见度最低标准之间的关系,表1-3为100米和以上的MDH与能见度最低标准之间的关系。
1.2.2 表1-2中规定的全套目视设施为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第一卷规定的Ⅰ类精密进近灯系统,并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标志;中等目视设施为附件十四规定的高强度简易进近灯系统,并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标志;基本目视设施包括低强度简易进行灯系统、进近灯不符合简易进近灯规范或无进近灯,但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标志。
表1-2 多发飞机非精密进近MDH在75米和100米之间
目视设施与能见度(或RVR)的关系
┌────────┬─────┬─────────┬────┬────┐
│ │ 飞机分类 │ ILS(GP不工作) │ VOR │ NDB │
│ │ │ │ (米) │ (米) │
├────────┼─────┼─────────┼────┼────┤
│全套目视设施 │ A、B、C │ 800 │ 800 │ 1200 │
│ │ D │ 1200 │ 1600 │ 1600 │
├────────┼─────┼─────────┼────┼────┤
│中等目视设施 │ A、B、C │ 1200 │ 1200 │ 1200 │
│ │ D │ 1600 │ 1600 │ 1600 │
├────────┼─────┼─────────┼────┼────┤
│基本目视设施 │A、B、C、D│ 1600 │ 1600 │ 1600 │
└────────┴─────┴─────────┴────┴────┘
注:表中ILS(GP不工作)进近,有最后进近定位点(FAF)和中指点标(MM)。
1.2.3 表1-3中所列能见度数值是以具有全套目视设施为基础。如果只有中等目视设施,从表中取得的能见度数值应增加400米;如果只有基本目视设施,则表中能见度数值应增加800米。
表1-3 多发飞机非精密进近MDH在100米和以上
MDH与最低能见度的关系
┌──────┬───────────────────────────┐
│ │ 能见度或RVR(米) │
│ ├───────────────────────────┤
│ MDH(米) │ 飞机分类 │
│ ├──────┬──────┬──────┬──────┤
│ │ A │ B │ C │ D │
├──────┼──────┼──────┼──────┼──────┤
│ 100~120 │ 1200 │ 1200 │ 1200 │ 1600 │
├──────┼──────┼──────┼──────┼──────┤
│ 121~140 │ 1200 │ 1200 │ 1600 │ 2000 │
├──────┼──────┼──────┼──────┼──────┤
│ 141~160 │ 1600 │ 1600 │ 2000 │ 2400 │
├──────┼──────┼──────┼──────┼──────┤
│ 161~180 │ 1600 │ 1600 │ 2400 │ 2800 │
├──────┼──────┼──────┼──────┼──────┤
│ 181~205 │ 1600 │ 1600 │ 2400 │ 2800 │
├──────┼──────┼──────┼──────┼──────┤
│ 206~225 │ 1600 │ 1600 │ 2800 │ 3200 │
├──────┼──────┼──────┼──────┼──────┤
│ 226~250 │ 1600 │ 2000 │ 3200 │ 3600 │
├──────┼──────┼──────┼──────┼──────┤
│ 251~270 │ 1600 │ 2000 │ 3600 │ 4000 │
├──────┼──────┼──────┼──────┼──────┤
│ 271~290 │ 2000 │ 2000 │ 4000 │ 4400 │
├──────┼──────┼──────┼──────┼──────┤
│ 291以上 │ 2000 │ 2000 │ 4000 │ 44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