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2)的决定(2003)(发布日期:2003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6日)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98号)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下标)1)已经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刘剑锋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1991年8月22日发布 2001年2月26日第一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一节 起飞最低标准
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节 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五节 Ⅱ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六节 Ⅲ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七节 夜间飞行
第八节 备降机场的计划最低标准
第四章 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的规定
第一节 起飞离场
第二节 进近和着陆
第三节 关于目视参考的规定
第四节 进近程序
第五节 非目视导航设施的降级和邦联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第六节 灯光发生临时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第五章 附则
附件一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1.1 起飞最低标准
1.2 非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1.3 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
1.4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1.5 Ⅱ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1.6 Ⅲ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1.7 RVR和地面能见度不同单位的可比数值
附件二 轻型飞机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2.1 起飞最低标准
2.2 着陆最低标准
附件三 直升机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3.1 起飞最低标准
3.2 着陆最低标准
附件四 Ⅱ、Ⅲ类运行确定最低跑道视程的方法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用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化程度,规范机场运行标准和实施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
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也适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本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台(VOR)、无方向性无线电信标台(NDB)或航向台(LLZ)(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提供下滑引导的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用于飞机起飞着陆的运行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在需要时,还应当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度/高(DA/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和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表示。
(四)计划最低标准--在飞行计划中对起飞着陆和航路飞行选择的备降机场使用的最低标准。通常起飞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相同,而航路飞行和目的地的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略高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
(五)超障高度(OCA)或超障高(OCH)--按照有关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度(OCH为在跑道入口以上或在机场标高以上的最低高)。
(六)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所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七)最低下降高度(MDA)或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进近和盘旋进近中规定的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没有取得要求的目视参考,则不能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或最低下降高以下。
(八)云高--云或遮蔽现场最底层距地面的高。遮蔽现象用“裂云”、“阴天”、“遮蔽”表示,而不分“薄云”或“局部”。
(九)能见度(VIS)--在白天能看清和辩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在晚上能看清明显的发光体的距离。
(十)跑道视程(RVR)--飞机位于跑道中线,驾驶员能看清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跑道视程是经大气透射仪测量后考虑大气消光系数、视觉阈值和跑道灯强度而计算的数值。跑道视程(RVR)数值的大小与跑道灯光的强度有关。当跑道视程(RVR)小于飞机起飞、着陆要求的数值时,应考虑将跑道灯光强度调大直至最强(5级灯光),以提高飞机运行的正常性。
(十一)非精密进近的直线进近--是指最后进近航迹与着陆跑道中线延长线的交角不超过一个特定值的进近,该值对A类和B类飞机为30°,对C类、D类、E类飞机为15°。
(十二)目视盘旋进近--为仪表进近的延续,飞机在仪表进近程序中不能直线进近着陆时,着陆前在机场上空进行目视对正跑道的机动飞行。
(十三)自动着陆系统(Automatic landing system)--在进近着陆过程中提供自动操纵飞机着陆的机载设备。
(十四)警戒高(Alert height)--根据飞机及其Ⅲ类故障-工作着陆系统的特性规定为驾驶员使用的高。在警戒高以上,如果三套或两套自动着陆系统或有关地面设备发生故障,则不再继续进近而开始复飞;在警戒高以下,飞机或有关的Ⅲ类着陆系统发生故障,可以安全进近、拉平着陆。
(十五)故障-性能下降的自动着陆系统(Fail-passive automatic landing system)--一种自动着陆系统,在该系统发生故障时,飞机的俯仰配平、飞行航径或姿态没有重大的偏差,但不能完成自动着陆。故障-性能下降自动着陆系统发生故障后,由驾驶员担负飞机的操纵。
(十六)故障-工作的自动着陆系统(Fail-operational automatic landing system)--一种自动着陆系统,在该系统发生故障时,进近、拉平和着陆能用着陆系统的其余部分完成。在该系统发生故障后,就作为故障-性能下降系统运行。
(十七)故障-工作的混合着陆系统(Fail-operational hybrid landing system)--由一套故障-性能下降自动着陆系统为主和一套独立引导系统为辅组成的系统。一旦主系统发生故障,由辅助系统提供引导,允许人工完成着陆。
故障-工作混合着陆系统可以是一套故障-性能下降自动着陆系统,并配有受监视的平视显示仪,在自动着陆系统发生故障后,由平视显示仪提供引导,使驾驶员能人工完成着陆。
(十八)精密进近着陆的运行分类
1、Ⅰ类(CatⅠ)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2、Ⅱ类(CatⅡ)运行--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3、ⅢA类(CatⅢA)运行--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不小于20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4、ⅢB类(CatⅢB)运行--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小于200米但不小于5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5、ⅢC类(CatⅢC)运行--无决断高和无跑道视程限制的精密进近着陆。
(十九)双发延伸航程运行(ETOPS)--双发飞机在航路上一点至可用机场的距离超过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标准条件和静风)飞行一小时距离的飞行。
(二十)飞行分类
根据飞机审定的最大着陆重量在着陆形态下失速速度的1.3倍(即在入口的指示空速IAS),将飞机分为下列A、B、C、D、E五类。
A类--指示空速(IAS)小于169千米/小时(91海里/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