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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按规定时限做好各项工作。新《条例》对工伤申报、补正材料、工伤认定及结论送达等方面作了一些修改,各级要按照新《条例》规定的时限做好相关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要求参保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的制度。工亡事故一律要求当日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3、正确把握尺度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是否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可参考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联合组织编写的《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与实务》一书相关解释。其中,“因工外出”到外地的,必须有受领导指派和涉及工作原因的有效证据;“上下班途中”应掌握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职工上下班途中走路自行摔伤等非车辆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第一种情形中的“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抢救时间开始计算。
  4、及时调查核实、加强监督。对于涉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职工死亡工伤认定,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在接到用人单位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派人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各区(县)在作出工伤认定前应将该宗事故的主要材料报市局工伤科备案,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并给予指导。对于事实不够清晰、依据不很充足,但又无法否定且涉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职工死亡等重大工伤事故,要在认定前到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公告样本见附件),接受群众举报,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举报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属实的市局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三、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我市劳动能力鉴定仍执行省的两级三次制度。各区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认真收集、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指导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鉴定结论要按规定时限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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