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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6、用人单位当月参保(含增员)、当月发生工伤事故的,以工伤保险费征收部门电脑录入参保人参保资料的时间确认参保人员。工伤保险费征收部门电脑录入参保职工名册后未在当月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费征收部门电脑录入参保职工名册前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新《条例》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新老《条例》衔接问题
  (一)在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按以下办法处理: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与新《条例》不一致的条款,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包括适用范围、待遇标准、基金支出项目、工伤认定情形和程序、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新《条例》未作相应规定,而且与新《条例》不抵触的条款,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对新《条例》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作以下理解:
  1、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包括新《条例》实施前工伤认定申请已经受理但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以及已受到事故伤害在申请期限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等都应当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对于原《条例》属于工伤范围而新《条例》又不属于工伤范围的,还应当执行原《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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