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人社函[2011]196号)
各区(县)人社局、市社保局:
国务院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
《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更好贯彻执行新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
《条例》实施范围问题
新
《条例》已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对所属上述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一次摸查,并于今年4月底前将摸查情况报送市局。
2、对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出参保通知书,动员其按规定参保。
二、关于工伤认定问题
1、申请人提交材料必须齐全有效。
(1)申请表。应指导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其中,“申请事项”栏应要求受伤人或其近亲属填写“申请工伤认定。如反映情况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用人单位意见”栏应填写“情况属实,同意申报。如反映情况不实,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2)相关材料。除按照新修订的《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外,属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的,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交负责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工外出(到外地)的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交受领导指派和发生事故所在地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属于非正常上班时间的,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交有效的原始资料(如工作制度、考勤制度、工作计划等),证据材料不齐的,要求补齐材料之后再认定。